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构建并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受访者供图
吕红兵认为,可以从四方面入手,完善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律体系。首先,以“人”为“本”,即以劳动者、创新者为本体,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可以补齐灵活就业劳动法律制度,制定数字经济劳动法律制度,优化科技人才劳动法律制度。尤其对科技人才,应调整员工流动制度,特别是竞业禁止规定;建立科技人才评价制度、科技人才移民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研究编纂劳动法典。
其次,以“果”为“标”,即以科技成果为指向,优化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可以修订专利法律制度,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机衔接,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同时,防止“过度保护”导致创新资源垄断,兼顾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维护。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要求落实在法律制度上。将新型举国体制的内涵和举措提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以法制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成果以法律方式予以固定。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探索编纂科技法典。
再次,以“企”为“体”,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公司法律制度。从公司法角度,可以规范投资者请求股东及公司回购股权制度,注重平衡保护资本与技术、投资与经营、公司与股东、创始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从破产法角度,可以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让“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尤其是科技创业者有机会从头再来。
从法制角度,可以调整公司融资制度。从资本监管、估值定价、考核评价、战略使命、风险容错、尽职免责、税收优惠、并购退出等各个方面,规范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制度以及耐心资本制度;保障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证券化;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制度;设立政策性科创融资担保机构。在此基础上,以完善与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为出发点,推进编纂金融法典。
最后,以“业”为“载”,即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为载体,建立产业促进法律体系。将国家中长期产业政策要求提升至产业促进法律制度的高度。借鉴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立法实践,制定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制药、商用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促进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质生产力产业促进法。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