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郭冀川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已经渗透至众多经济领域,为企业指引创新方向、规范行业发展路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也逐步健全中。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高位阶专项立法尚属空白,覆盖范畴有限,难以全面应对技术迅猛发展可能带来的种种社会挑战。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接受记者采访 郭冀川/摄
周世虹进一步分析,诸如“跨境数据流通”、人工智能换脸、语音合成“深度伪造术”等,尚未被纳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统一立法体系。立法亟须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使用界限,引领企业与开发者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开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从而确保技术健康、可持续地发展,守护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秩序。
生成式人工智能拥有非凡的内容创造能力,能孕育出文本、图像、音频等多元形式的内容,然而,若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技术滥用之风险不容忽视。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还触及伦理道德的敏感神经,如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道德责任归属问题等。
周世虹说:“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应将伦理道德原则融入法律条文,指引企业与开发者在技术研发与应用过程中遵循伦理道德规范,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得产出涉及歧视、暴力、色情等违背伦理道德的内容,并强制要求相关技术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以推动社会伦理道德建设。”
对于如何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伦理和道德建设,周世虹介绍,在内容生成层面,需将道德规范预先植入算法之中。在服务对象层面,应建立甄别筛选机制,要求运营者构建用户身份认证体系与生成内容风险分级制度。在信息来源筛选层面,应设定在用户未提出特定需求时,默认基于高可信度源数据生成内容。
公众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信任,是其广泛应用的基石,也是新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一旦丧失,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将面临巨大挑战。周世虹认为,通过立法,可向公众彰显政府对新技术的监管立场与决心,增强公众对技术的信任,助力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在全球范围内,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周世虹表示,我国通过立法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仅能提升国内技术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在国际舞台上更加自信地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同时,立法也将助力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捍卫我国的技术利益与国家利益。
周世虹说:“生成式人工智能立法非但不会束缚其发展,反而在法律规范的护航下,企业将有法可依,产业发展路径将更加明晰,技术落地应用将更加广泛,公众接受度也将更高,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更快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