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韩昱)财政部5月29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部署,加强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监督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化水平,促进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进地方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推动电子卖场互联互通、完善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14条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电子卖场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货物类产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的交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目录以外货物类产品的小额零星采购提供服务,但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
在规范电子卖场建设运行部分,《指导意见》明确,规范供应商和产品准入。对目录以内产品,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对产品的要求。对目录以外产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合理确定电子卖场供应商和产品准入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品牌、规模、行业、地域、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等门槛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上架产品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货架产品”,原则上应当具备商品条码(符合国标GB12904的条码),不得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无法生成参考价的产品原则上不得上架销售。
在加强电子卖场价格管理部分,《指导意见》明确,完善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电子卖场管理者针对不同品目产品的特点,以相关产品市场销售数据为基础,探索建立和完善电子卖场产品参考价形成机制,为采购活动的实施和监管提供对比参考。保障生成参考价的计算方法科学合理,防止供应商通过调整其他渠道销售的产品价格操控参考价;市场销售数据的选取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样本数量充足。参考价一般不高于近一段时期的市场销售均价,既要防止参考价过高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也要避免参考价过低影响供应商积极性和履约质量。
(编辑 李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