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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新股中签信息 券商却说短信是“假的”?法院这样判

2022-05-09 01:5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有关打新的民事判决书。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9月10日,时年57岁的股民林荣忠收到光大证券威海海滨北路证券营业部发来的中签通知短信,告知其申购的思瑞浦股票已经中签。林荣忠拨打电话询问营业部工作人员中签信息的真实性,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并没有中签,说短信信息是假的。

    2020年9月21日,林荣忠又收到思瑞浦股票上市的短信通知,且股票账户中多了2股思瑞浦股票。林荣忠才发现他真的已经中签,但是因为账户里的资金不够,仅仅成功申购2股,未成功购得498股。此时,思瑞浦股票已上市,无法申购。

    裁判文书网显示,林荣忠与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多次沟通,均未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且林荣忠投诉至山东证监局,也调解无果。

    营业部被判承担70%损失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林荣忠未中签与林荣忠未成功购得498股案涉股票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荣忠本人对其未能成功购得上述股票是否存在过错。

    林荣忠在光大证券开设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根据林荣忠阐述,其收到光大证券的APP软件发来的中签通知短信,该短信通知林荣忠中签思瑞申购500股同时说明本通知仅供参考,请登录账户核查;林荣忠登录账户核查后,没有发现申购成功的任何信息及确认文件。林荣忠多次打电话给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要求确认思瑞申购中签情况,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林荣忠没有中签,并明确告知林荣忠收到的短信是假的。

    对此,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辩称,APP软件可以查到中签记录及其他信息;林荣忠登录账户核查后没有发现申购成功,是因为其对交易软件不熟悉;券商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通知客户是否新股中签,从维护客户的角度讲,营业部已经通知过了,在林荣忠的起诉状和庭审中都有体现,营业部多次发短信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

    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还表示,林荣忠在营业部开立有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两个账户,且两个账户相互独立,查询普通证券账户并不能显示信用账户是否中签。林荣忠未向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告知其是用信用账户进行的新股申购,在林荣忠未提供信用证券账户的前提下,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向林荣忠反馈普通账户确实未中签的信息,并非错误信息。

    对此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在林荣忠向其核实信息真伪时向林荣忠提供了错误的中签结果,系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依法应对林荣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林荣忠作为具有多年从事股票交易经验的投资人,未通过案涉股票上市发行的相关公告告知的方式以及登录光大证券金阳光APP一键打新项下功能等方式确认是否实际中签,过于依赖其对工作人员的电话查询结果,对其自身权利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亦系导致其未能成功认购498股案涉股票的原因之一。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林荣忠的合理损失由光大营业部承担70%,林荣忠自身承担30%为宜。

    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在于林荣忠的损失数额如何认定。林荣忠主张,按照其卖出已申购的2股案涉股票的价格与其申购时的价格差额计算损失,即应当以卖出价每股819.99元与申购价每股115.7元的差额来计算498股股票损失。

    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表示,林荣忠的本金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其主张的是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该可得利益因思瑞浦股票的上涨为正值,假如思瑞浦股票上市即破发,那可能利益为负值,该可得利益损失并不是李荣忠的实际损失,林荣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退一步讲,即便可得利益可以作为林荣忠的实际损失,以思瑞浦股票上市当天最高价作为基准也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林荣忠丧失了在案涉股票上市前交易认购其中498股股票的机会,存在损失,该损失在股票上市前无法确认,只能根据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价格进行计算;但基于股票交易存在较高的风险性,投资人不能控制的影响股票价格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交易风险极大,故投资人的损失应以一般投资人操作模式下可能遭受的利益损失来进行计算,且应当在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代理买卖合同及违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

    法院认定,林荣忠股票合理损失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买入498股思瑞浦股票需要支出的最高金额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与申购498股思瑞浦股票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间的差额即69530.76元。加之,林荣忠主张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属于其合理损失,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由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按照酌定承担70%即50071.53元。

    此前林荣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涉及两方面,一是判令光大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599880.84元、医疗费132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二是本案诉讼费由光大营业部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赔偿林荣忠损失50071.53元;驳回林荣忠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1元,由林荣忠负担5108元,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负担383元。

    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93元,由上诉人林荣忠负担5841元,由光大证券上述营业部负担1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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