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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监局严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2019-03-25 20:57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年来,山西证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坚决贯彻证监会各项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到突出位置,坚持依法监管理念,不断强化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辖区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三公原则”,侵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打击。2016年至今,山西证监局共对6起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占处罚案件总数的40%。案件类型分别涉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买卖、未披露重大诉讼及资金占用情况、虚增营业收入等。处罚主体共涉及6个公司、52个自然人,罚款金额905万元。

    环境污染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共7次受到环保部门处罚,日常生产存在多次排污超标,上述信息均未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山西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对28名相关责任人处以3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要切实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绝不允许以牺牲环境破坏生态为代价追求经济利益。山西证监局也将继续对重大环境污染违法信息的违法披露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财务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山西太化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且未在2014年年报中真实、准确、完整地予以披露。山西证监局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公司处以40万元罚款,对5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3万元到5万元不等的罚款。财务信息是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体现,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财务信息是投资者了解公司、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市场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关键所在。财务信息造假干扰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集聚市场风险,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和遏制。同时,上市公司也要聚焦实业、做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防止“脱实向虚”,承担社会责任,以高质量发展回报投资者。

    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案件。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时任第一大股东黄国忠、黄国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钲德宇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钲德”)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3年至2014年的4次信息披露文件中均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其中黄国忠共遗漏披露28起重大诉讼案件。山西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相关当事人分别处以30万至6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黄国忠除了需要对自己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外,作为法定代表人还是对广西钲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还需要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完整性是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之一,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均应该按照要求披露,实践中容易遗漏的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关联交易、重大合同、重大经营决策等,均要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及进展情况。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买卖证券案件。钟安升等五人均是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且为一致行动人。上述五人未披露一致行动关系,且共同持有“山水文化”股票达到5%及随后每增加5%时,也未依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继续买卖该股票。山西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对5名当事人处以40万元到60万元不等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大宗持股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并基于这种信息作出相应的投资判断。这一制度还能够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恶意收购等市场违法、不当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稳定和持续经营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外,大宗持股信息披露的主体不仅包括直接持股的单一主体,还包括“通过协议、其他安排”共同持股的一致行动人,其持股比例应当合并计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对投资人分析证券投资价值、判断投资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山西证监局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旦发现必将果断亮剑,重拳出击,坚决查处,保证辖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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