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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有了更强司法后盾

2022-01-24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再添利器。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加强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早在2003年,最高法就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证券民事侵权诉讼领域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随着证券市场的高速发展,证券种类、市场层次、交易方式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和法治建设也不断深化,相比之下,原司法解释中有些内容已落后于司法实践,有必要修改完善,补齐民事赔偿的短板,以应对新形势新挑战。

    此轮修改响应市场呼吁和审判实践,兼顾可执行性,便利投资者诉权,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一方面,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若干规定》取消前置程序,以减轻投资者的举证负担,解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的问题。同时,明确董监高,尤其是独立董事的过错认定标准和免责抗辩事由,厘清各中介机构责任边界,明确了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等审慎核查与合理信赖规则。

    另一方面,剑指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实施“追首恶”和“打帮凶”并举。在过往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和指使的,他们是财务造假案中的“首恶”。《若干规定》明确投资者可以直接诉请判令在虚假陈述中作恶的控股股东和控制人,发行人也有权向他们追偿,使“首恶”得到应有的惩罚。另外,对于个别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虚假银行回单等“帮凶”行为,《若干规定》表示也可以追责,以遏制虚假陈述的外围协助力量。

    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是资本市场法治化建设持续加强的又一里程碑事件。中国特色高水平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但只要日拱一卒,功不唐捐,必能春日可期,风禾尽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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