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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22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
公告明确,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等几项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公告称,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公告还明确了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减免税等有关政策。并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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