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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包兴安
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公告明确,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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