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歆
今年以来,高层多次提出“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公司法》修改已纳入立法规划。为推动《公司法》修改工作,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的“201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改中公司类型、公司治理与股权保护的制度创新”于12月14日举行,与会监管人士与专家就《公司法》修改建言献策,展开头脑风暴。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建议,“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刑法谦抑也是保障个人安全的。所谓谦抑,不是该判的不判,而是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严格行使制裁,不能扩大化,能够用民法的尽量适用。法律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体系包括《公司法》,有效协调刑法民法关系,有效发挥民法刑法行政法的功能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修改应该关注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及其相关的问题,修改的高动力、快节奏和营造法制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和重视高度相关。《公司法》修改主要关注三个方面问题,一是关注《公司法》与营商环境提升有关的问题。二是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需完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及效力问题。三是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问题。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公司法》修改应弥补实际控制人的制度真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应对实践中他们的突出地位和股东法人地位有效结合是重要问题。从制度上应保障法人独立地位,同时保障其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行使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合红认为,随着上市公司壮大,对《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新的需求。《公司法》主要针对一般股份公司,而上市公司有很多独特性,需要修改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此外,上市公司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对于《公司法》完善修改提出需求。证监会目前在讨论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目前,《公司法》主要是在公司个体角度作出规定,对于集团化尤其是上市公司集团化的组织结构规定不足;《公司法》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是亟待回答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致辞中指出,《公司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需要关注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公司法》在多年历史发展中是一套严密的体系,融合了不同利益主体利益,聚合分散的智慧和力量,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因此其修改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局性视野,系统性思维,应当置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统筹规划、系统研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性、逻辑性和严密性。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衣学东指出,《公司法》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起草国有企业特别规定应综合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应当在《公司法》中予以体现;二是完善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定,防止一言堂,提高决策科学性,外部董事占多数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外派监事会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明确;三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要方面,建议公司法对履行出资人机构的检查和责任追究作出原则性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副局长陈烨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公司法》修改应主要关注三大问题,一是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通过新的监管方式,在不打扰企业情况下做到监管到位,推动他律转到自律上来。二是公司登记的性质。目前广东上海已提出公司登记确认制试点。三是,企业退出机制问题,尤其需要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便捷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发言中指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与保障公司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促进公司生存维持与可持续发展,这是《公司法》修改的首要使命。二是弘扬股权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强化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公司法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历史使命;《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方面具有特殊性,与普通债法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相比处于特别法地位;脱实向虚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吁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四是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基因决定着现代公司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
(编辑 乔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