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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可转债 发行主体扩围

2019-08-31 06: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发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同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称,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同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实施办法》,将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发行主体范围由创新创业公司扩展至非上市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拓宽了民企融资渠道,可望降低融资成本。

    扩大发行主体

    《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扩大了发行主体及适用范围。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明确发行方式。可转换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之前及转股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是明确各方机构的职责分工。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交易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四是明确转股流程。《实施办法》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五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六是明确与创新创业可转换债券试点衔接事项。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上交所将在证监会领导下,继续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探索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深市民营企业相对聚集的特点,不断总结服务民营企业的经验优势,持续完善债券市场机制体制,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创新,丰富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助力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多元化产品供给实现更好发展。

    拓宽民企融资渠道

    为便利民营企业发债融资,2017年7月,证监会开展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工作,截至今年7月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累计发行58只,融资额82亿元,平均融资利率6.1%。其中,7家创新创业公司(全部为民营企业)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均融资利率4.9%。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股债结合方式,拓宽了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了融资成本。

    《实施办法》不对转股价格及确定方式作出具体限定,支持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转股价格,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仍然可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执行。

    常德鹏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通过培训、走访等方式,推广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工具,加大资本市场服务民营企业融资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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