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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2018-04-02 19:13  来源:证券日报网 包兴安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工作。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开展执业许可及备案工作,规范许可程序,切实做到公开透明,便利高效。会计师事务所变更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情况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组织开展专项核查,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增强诚信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通知》指出,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注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主体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本辖区内“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核实。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与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机制,切实防范未经许可进入会计服务市场的情形。

    《通知》还提出,要督导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财政部将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从事特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监管和指导,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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