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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落地 金融行业如何迎接“新格局”

2018-05-02 00:47  来源:证券日报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证券业对外开放

    五大变化值得关注

    ■本报见习记者 王思文

    经历了风风雨雨15年发展,合资券商即将开启新征程。

    上周六,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业对外开放时隔6年之后,最终有了实质性进展。自《办法》发布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事实上,合资券商的改革从去年年底就已开始受到证券业的广泛关注,证监会曾于今年3月9日公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证券日报》记者根据该《征求意见》与4月29日公布的《办法》的条款相比较,梳理了两者间的五大变化之处。

    最受关注的变化当属《办法》中删除了《征求意见》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规定。

    二是,在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所符合的条件方面:《办法》中删除了《征求意见》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这一规定。

    删除的《征求意见》规定还有:“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相关上市证券公司股份因停牌、处于锁定期暂无法转让的,应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3个月内完成规范整改”。

    此外,《办法》将《征求意见》中提到的“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且原则上不得低于25%。内资证券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规定改为“境外股东累计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外商投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最后,《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新规。

    从五大变化不难看出,为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和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对于券商业务对外开放的范围更广,突破性更大了。

    对于新规为本土券商带来的变化,安信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赵湘怀认为,外资持股限制和经营范围的开放对中小券商冲击相对较大,而对龙头券商影响有限。

    中国银河国际研究部主管王志文表示,短期内对国内证券公司实际影响有限。他认为,首先,对于经纪业务来说,国内业者在营业部网络和互联网平台方面有明显优势。鉴于这些发展涉及巨额费用,外资券商在短期内要赶上并不容易。许多合资证券公司目前都专注于投行业务。然而,根据过去几年香港市场的经验,外资券商一直在流失市场份额予中资投行。前者在内地或会面临相似情况。

    尽管如此,在财富管理和机构经纪业务方面,外资券商或因有更多较领先的产品而有突破的空间。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际优秀的外资金融机构逐渐加入到我国证券行业之中,外资与我国金融机构能否寻求最合理的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途径与道路,值得市场探讨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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