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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生纠纷怎么办 调解领域也有“支付宝”啦

2019-05-22 09:39  来源:证券日报网 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报道组

     5月20日,我们跟大家聊了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投服中心”四大KPI之一的持股行权。那么,今天我们来说说他们的另一项业务——纠纷调解。

    话不多说,问大家一个问题:如果您在证券投资过程中,遇到纠纷怎么办?您是否有想过找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为您解决纠纷?

    估计大多数人都没有想过,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对通过调解这一途径不了解呀!

    那么,这个途径有什么好处呢?5月20日,“5·19投资者宣传保护周”走进了国信证券泰九分公司,在这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纠纷调解部资深经理张静给大家进行了一个对比,看看哪种维权手段的性价比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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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纠纷调解部资深经理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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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您觉得哪种维权手段的性价比最好,来评判一下呗!

    包括张静等在内,投服中心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拥有专业的知识和强大的调解能力,成为您与机构之间的一条纽带,为您提供帮助。

    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调解员。

    我们先来看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公布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经典案例中的一则案例,我们叫它“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

    我们来梳理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

    2016年5月,投资者W经他人介绍认识了H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Z。W在Z的陪同下,前往其任职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时,营业部负责人告知W,Z是该营业部明星投资经理,有任何投资需求,可直接找Z。

    随后,W分3次将大额资金打入Z个人账户,委托其帮助购买理财产品。

    2018年1月,投资者W发现Z并未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是购买股票,且亏损严重,W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损失。

    于是,双方向投服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据介绍,在调解员介入本案纠纷前,W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W对其逐渐失去信任,情绪激动,调解难度极大。

    为重新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投服中心创新性地提出采用资金提存公证方式调解纠纷。即由证券公司在公证机关专户中存入一定数额资金,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W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公证机关可直接将提存资金交付给W。

    这样调解的好处在于H证券公司通过提前存入一定数额资金,表现出了解决纠纷的诚意,投资者W认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有了保障,情绪也有所缓和。双方开始重新信任对方,为后续的调解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最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那么,这起案件有何典型意义?

    最高法是这样说的:

    本案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在投资者与市场经营机构产生纠纷后,双方逐渐丧失信任基础,调解过程中投资者往往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机构方则担心向投资者给付相关金额后,投资者如不履行调解协议,自身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情况下,调解工作很难继续开展。投服中心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提出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对于促成双方和解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是办理资金提存公证事先需要双方共同签订资金提存协议书。在资金提存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共识,使得正式调解前,彼此信任关系逐步建立,为后续调解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提存方通过事先存入一定金额资金的方式向投资者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让投资者得到心理慰藉,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双方紧张对立局面。

    三是公证提存资金是调解协议执行的有效保障。资金提存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提存方无法反悔,只要完成调解协议规定义务,投资者即可安全便捷地获得提存资金,有利于保护本案中投资者合法权益。

    说完了案例和意义,那么,投服中心的调解有何特点?对此,投服中心的专家们为我们进行了权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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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投服中心还有不少创新调解方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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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小额速调起源于德国调解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等,是指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

    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目前,投服中心已经和上海、北京等19个辖区签约,共计1827家机构,126家上市公司等。

    对了,这一模式也有一个经典的案例,同样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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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3月,投资者W购买了F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2014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2015年8月,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W又追加了投资。同年11月,该基金净值亏损,W认为F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严重违背之前承诺,要求F公司赔偿其损失。F公司认为,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W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因此在计算W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但W认为,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久拖未决,W遂向投服中心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在北京证监局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首先,在责任判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F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F公司没有通知W该情况,其行为存在瑕疵;同时,W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参照以往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认定F公司和W分别承担70%和30%的过错责任。其次,在损失数额计算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认为W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最终,调解员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F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W表示认可该方案,因北京辖区经营机构均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该方案自动对F公司发生效力,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这起案件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实践中,许多金额不大、案情简单的调解纠纷久拖未决,既占用调解资源,又耗费双方时间精力。基于此,投服中心借鉴国际经验,创新实行了倾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小额速调机制,即针对诉求金额较少的证券期货纠纷,市场机构通过自律承诺、自愿加入、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作出配合调解工作的承诺:一是只要投资者提出申请,机构积极配合调解工作;二是调解协议只需投资者同意,机构无条件接受并自觉履行;三是如投资者不同意调解结果,则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均无约束力,投资者可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调解员是这样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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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还是想跟大家说一下,如果您真的遇到纠纷了,一定要找我们的投服中心,找专业的调解员,他们会帮你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网上申请的流程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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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还有,您也可以关注证券日报网的投服频道,以及证券日报之声公众号,我们会第一时间将您的需求告诉投服中心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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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田米亚 策划 田米亚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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