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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看的十大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

2019-05-25 09:34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随着法制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不断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正朝向更高质量、更多元化的方向迈进。

    如今,资本市场“一体两翼”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日益显现出积极成效。

    “一体”,就是指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作为证监会投资者保护专门职能部门,代表证监会统筹协调系统资源,规划投资者保护路径,组织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两翼”是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具体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其中,投保基金在投保体系中的特色分工非常明显——风险探测器、赔付和解基金管理人。

    投服中心,则是一个公益性维权和服务组织,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投服中心如今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投服模式”,即事前持股行权、事中纠纷调解、事后证券支持诉讼。

    现根据公开报道,遴选出近几年来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5.19中小投资者保护宣传周”活动期间予以发布。希望这些案例能给投资者带来一些启示。当您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纠纷的时候,当您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别忘了,在您的身后,有“一体两翼”的投保体系,为您撑腰!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投资者,要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万福生科案12756名获赔适格投资者近1.8亿元

    ——开创资本市场投保方式的先河,探索设立基金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新机制

    2012年9月14日,创业板首家欺诈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万福生科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13年9月24日,经查实,证监会公布了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3年5月10日,为先行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因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万福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三亿元人民币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设立网上和网下两种方案与适格投资者实现和解。专项补偿基金采取了“先偿后追”的模式,由平安证券先以基金财产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方及连带责任方追偿。若投资者不接受基金的补偿方案,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福生科虚假陈述相关责任方予以赔偿。

    专项补偿基金资产属于平安证券,投保基金公司与平安证券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及运作。投保基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基金补偿工作组负责具体的投资者补偿执行工作,还独立指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顾问咨询、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日常工作。基金的存续期间为成立之日起2个月,投保基金公司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延长基金存续期间,最迟不超过2013年12月31日。基金存续期间届满将由投保基金公司组织清算,剩余财产返还平安证券。截至2013年6月28日,同时完成网签及有效申报、与平安证券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2756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01%,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补偿金额为178565084元,占应补偿总金额的99.56%。7月3日,补偿资金已全部划付至适格投资者账户。

    积极意义

    万福生科案件的投资者利益补偿工作是国内证券市场上首个证券中介机构主动出资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例,开创了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方式的先河,探索了设立基金主动补偿投资者的新机制。

    专项补偿基金设立本身具有促进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其意义不仅在于责任主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更是证券市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模式的一次机制创设性探索,主要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主动民事和解,二是先偿后追,三是高效率、低成本,四是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五是公益性、独立性、中立性。

    二、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纠纷案——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

    2014年3月,投资者W购买了F证券公司“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公司在宣传该产品时明确表示“不直接投资二级市场”。2014年5月,沪深交易所出台交易新规,管理人需增大二级市场投资。2015年8月,该产品发放投资红利后,W又追加了投资。同年11月,该基金净值亏损,W认为F公司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增大二级市场投资,严重违背之前承诺,要求F公司赔偿其损失。F公司认为,其投资二级市场是因交易新规所致,W后来已知晓该情况仍追加投资,因此在计算W损失时应将其获利金额合并计算;但W认为,其投资收益是合理获利,在计算自身损失数额时应予剔除。双方各执一词,纠纷久拖未决,W遂向投服中心申请启动调解程序。

    在北京证监局指导协调下,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点进行了系统的法律分析。

    首先,在责任判定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F公司因监管部门出台新规而变更投资策略,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变更合同理由,但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F公司没有通知W该情况,其行为存在瑕疵;同时,W事实上已知晓该产品投资于二级市场却仍追加投资,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参照以往司法判例并结合公平原则,认定F公司和W分别承担70%和30%的过错责任。

    其次,在损失数额计算上,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损益相抵原则,认为W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其损失时应当合并计算。最终,调解员提出将W的总损失金额扣除投资收益,再乘以70%的过错责任比例,即为F公司赔偿金额的调解方案。W表示认可该方案,因北京辖区经营机构均签署了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合作备忘录,该方案自动对F公司发生效力,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

    积极意义

    本案是证券期货市场首例适用小额速调机制的调解案例。小额速调机制为纠纷解决和投资者快速获得赔偿提供了新的路径,提高了调解效率,对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投资者维权途径起到有益补充作用。

    三、刘某等诉鲜言、匹凸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首次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诉讼,证券投保在司法救济领域“破冰”

    2016年3月18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或多伦股份)公告收到中国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6]2号)。因多伦股份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对多伦股份、鲜言(时任多伦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恽燕桦(时任多伦股份董事、财务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

    本案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构成侵权,投资差额损失采用“实际成本法”,据此计算,14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共计234万余元。本着“追首恶”的原则,最终决定选取鲜言为首要责任人,并要求恽燕桦等和匹凸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主动接受刘某等14名中小投资者的委托,指派投服中心原总经理徐明和首届公益律师团牵头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

    2016年7月20日及8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批受理了立案申请。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17年5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鲜言赔偿14名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338894.33元、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等对鲜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用32797.77元由上述主体共同负担。

    积极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不正当披露虚假陈述行为侵权案件,其特点和意义在于,投服中心首次支持中小投资者维权诉讼,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在司法救济领域的首次“破冰”,真正发挥了证券公益机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职能。

    同时,本案开拓了《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全新的适用领域,积累了证券支持诉讼的基本经验。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支持诉讼方的证券公益机构着重突出了“追首恶”的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传递出一种信号,上市公司不再是高管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挡箭牌”,只要是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难逃其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公证提存化解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纠纷

    ——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

    2017年8月,投资者W经朋友介绍认识了H证券公司营业部业务经理Z。W在Z的陪同下,前往其任职的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时,营业部负责人告知W,Z是该营业部明星投资经理,有任何投资需求,可直接找Z。随后,W分2次将大额资金打入Z个人账户,委托其帮助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12月,投资者W发现Z并未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是购买股票,且亏损严重,W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赔偿损失。双方共同向投服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在调解员介入本案纠纷前,W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W对其逐渐失去信任,情绪激动,调解难度极大。为重新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基础,投资者服务中心创新性地提出采用资金提存公证方式调解纠纷。即由H证券公司在公证机关专户中存入一定数额资金,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投资者W履行了调解协议约定义务,公证机关可直接将提存资金交付给投资者W。通过资金公证提存方式,投资者W认为调解协议履行有了保障,情绪也有所缓和。H证券公司通过提前存入一定数额资金,表现出了解决纠纷的诚意,双方也逐渐重新建立信任的基础,积极配合调解程序的进行,调解过程也更加顺利,纠纷争议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积极意义

    本案是资本市场纠纷调解中首次使用资金提存公证手段促成调解的案例。在投资者与市场经营机构产生纠纷后,双方逐渐丧失信任基础,调解过程中投资者往往要求先拿到赔偿,才愿意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机构方则担心向投资者给付相关金额后,投资者如不履行调解协议,自身缺乏有效制约手段。在这种互不信任的情况下,调解工作很难继续开展。投服中心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提出资金提存公证方式,对于促成双方和解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投服中心针对格力电器收购银隆新能源事件公开发声

    ——格力电器终止收购银隆新能源

    自2016年8月,深市上市公司格力电器宣布以130亿元发行股份收购珠海银隆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增发97亿元募集配套资金以来,市场反响巨大,中小投资者质疑不断。2016年10月28日,格力电器临时股东大会相关26个议案部分通过、部分未通过,以及公司董事长董明珠针对中小投资者的相关言论再次将其推至舆论焦点,市场对格力电器跨界涉足新能源的战略质疑持续升温。

    这一市场焦点、热点事件,涉及到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投服中心密切关注、认真研究,于11月7日向格力电器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通过四大证券报等媒体公开发声,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质询建议函主要提出了五方面的问题。针对重组方式、管理层控制权、交易估值、PE突击入股利益输送、标的持续盈利能力、跨界收购风险、议案的效力、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重组事项的后续工作等问题进行了尖锐的质询。以小股东的身份要求格力电器认真回答,并公开呼吁格力电器就此次资产收购与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更充分地沟通,提供更完整的信息,找到妥善解决方案,实现各方共赢;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更积极地参与公司决策,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积极意义

    2016年11月7日,投服中心公开发表建议函的当天,格力电器董秘主动联系投服中心,表示会积极研究、采纳建议。当晚,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拟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同时调整定增价格。11月16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终止收购银隆新能源。11月18日,格力电器回复了投服中心的股东建议函,对质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认真的回答。

    六、投服中心请求确认上海海利生物公司决议无效

    ——行权业务与维权诉讼业务首次结合

    投服中心在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展开日常行权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海利生物《公司章程》涉嫌违反《公司法》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关于股东“董事提名权”的规定,对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了连续持股90天以上的时间限制。

    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邮件形式向海利生物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函》中认为海利生物《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增加持股90日以上的条件,不合理地限制了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建议取消此限制类条款。

    2017年4月24日,海利生物回复投服中心认为增加了连续持股90天以上的条件,未违反《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鉴于海利生物拒不采纳投服中心的股东建议,投服中心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海利生物股东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股东直接诉讼。

    2017年6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投服中心起诉申请。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进行调解,因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4月18日,法院出具判决书,完全支持投服中心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海利生物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有关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的内容无效。

    积极意义

    本案是投服中心首例股东诉讼案件,是基于投服中心上市公司股东身份发展而来,不仅仅弥补了国内反收购条款效力司法实践的空白,提升了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投服中心从支持诉讼中的“幕后角色”到股东诉讼的“主角”,变化的不仅是案件中的不同身份,更是从“帮助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追索赔偿”向“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完善公司治理”的拓展。亚洲公司治理协会(AGGA)在2018年7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治理在觉醒:中国公司治理进化史》中,专章介绍了此案对于提升境内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意义。

    本案也是投服中心行权业务与维权诉讼业务首次结合,既丰富了行权方式,也拓展了维权诉讼的范围,通过行使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的不合理条款,从而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沈某等诉高鸣、上海安硕信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我国资本市场首例误导性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件

    2016年12月15日,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安硕信息)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8号),认定安硕信息对外披露设立征信子公司、西昌互联网金融公司、织信公司、上海安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助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开展征信业务、数据业务、小贷云业务、互联网金融等业务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不够谨慎的披露行为。上述行为严重误导了市场投资者,构成了误导性陈述行为。

    本着“追首恶”的原则,决定将公司董事长高鸣作为第一被告,要求由其个人财产承担首要赔付责任,已离职董秘曹丰和安硕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接受14名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委托,指派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作为公益律师,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支持诉讼。

    2017年11月2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法庭认定的揭露日,2名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其中1名主动申请撤诉,另1名经法院判决不支持诉请。判决前,安硕信息主动提出和解,经与各位原告协商及确认,有10名原告同意由安硕信息赔付诉请金额的70%及诉讼费,在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的一个月内安硕信息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

    对于未接受调解的2名原告,经法院判决,高鸣,曹峰应对安硕信息应承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系统风险扣除,法院酌情认定为30%。安硕信息及原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安硕信息及时履行了判决。

    积极意义

    安硕信息案是我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误导性陈述侵权损害赔偿支持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误导性陈述”作为虚假陈述的一种类型,其表现形式并不如虚假记载那么明显,虚假记载侧重于“无中生有”,而“误导性陈述”更侧重于“似是而非”。本案提起诉讼时实施日和揭露日的确定均与法院认定不同。关于“系统性风险认定”,本案虽得到了70%的赔付。但公益律师认为,系统性风险的存在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应该由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士或机构进行鉴定。

    八、投服中心公开质询利欧股份天价收购微信公众号事项

    ——公司发布公告主动终止了此次收购事项

    2018年9月,利欧股份拟以23.4亿元收购微信公众号公司苏州梦嘉75%股权一事成为资本市场舆论焦点,引起各方质疑、热议。

    作为专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公益机构和利欧股份的小股东,投服中心对此事高度关注、及时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并通过四大证券报等媒体公开发声,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年9月19日,投服中心开展行权,从上市公司连续跨界收购后财务状况的恶化趋势、苏州梦嘉微信公众号的估值公允性、盈利模式及持续盈利能力等进行深度剖析,指出此次收购可能给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同时,投服中心以小股东身份要求利欧股份认真回答质询建议,并公开呼吁利欧股份就此次资产收购与广大中小投资者进行更充分地沟通,提供更完整的信息;呼吁广大中小投资者更积极地参与公司决策,依法、审慎行使表决权,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看,质询建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利欧股份跨界并购后隐忧渐显,一是并购标的业绩情况并不乐观,部分标的公司无法实现承诺业绩,部分标的公司承诺期满后业绩断崖式下滑;二是巨额商誉面临减值风险,未来几年,若并购标的经营业绩下滑的趋势不能扭转,未来计提的商誉减值将大幅增加,直接吞噬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三是应收账款大幅增加,资产状况堪忧。

    (二)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在微信公众号内容同质化严重、阅读量普遍下跌的当下,利欧股份应充分说明对苏州梦嘉估值较高的合理性。

    (三)标的资产的持续盈利能力存疑。据试用,苏州梦嘉旗下的微信公众号原创比例过低,订阅用户活跃度不足,在未来同类型公众号的竞争越发激烈的情况下,苏州梦嘉如何能维持订阅用户较好的利润转换率?同时,公众号中的非原创文章的知识产权问题还会带来封号风险,也势必会增加微信公众号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

    同时,投服中心呼吁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权利如果对重组存有疑问或发现疑似损害自身利益,中小股东应积极通过公开电话、交易所互动平台等渠道及时与上市公司进行沟通,提出质询和建议,利欧股份也应该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框架内回应中小股东质询,披露更加完整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

    积极意义

    公开发声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公开发声当天,利欧股份董秘主动联系投服中心,表示会积极研究、充分采纳投服中心的建议。2018年10月12日晚,利欧股份发布公告,主动终止了此次收购事项。

    九、投保基金促成华锐风电虚假陈述案各方达成和解

    ——设立“共管赔偿账户”,促进达成调解创新模式

    2018年11月16日上午,投资者委托代理人的代表同华锐风电集团的代表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投保基金公司调解员的见证下签收了调解书,该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从委托调解到签收调解书,仅仅用了16天时间。截至11月22日,涉及81名投资者共计2,520,336元的赔偿款已全部划付至投资者指定账户,81个诉讼案件也做到了案结事了,该案调解工作圆满完成,实现了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上市公司履行法律责任、投资者权益维护的共赢局面。

    上述案件的成功调解,得益于司法机关依法履职、投保基金(调解组织)创新调解模式、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和投资者的充分谅解。在司法机关指导下,调解组织依照示范判决,利用投保基金的数据优势、计算系统优势和调解人员的经验优势,快速精确计算赔偿金额,加强纠纷双方的沟通调和,准确说理,努力促成了诉讼双方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分歧,达成调解。

    为保证及时、便捷、高效地向81名案涉投资者支付赔偿款,投保基金公司与华锐风电集团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由投保基金公司开立“证券期货纠纷调解赔偿专户”,在华锐风电将案涉赔偿款划付至该专户后,由投保基金公司根据调解书的要求启动付款程序,及时、足额完成委托付款事宜。

    积极意义这是投保基金公司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创新诉调对接模式,多元化解纠纷的又一次成功实践。

    案件的成功调解,证明了调解组织通过科学计算赔付金额,设立“共管赔偿账户”,促进达成调解的创新模式是可行的,也是可以复制实践的。该种模式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增强了调解的吸引力,有效促成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在减轻当事人诉累和司法审判压力的同时,也降低了矛盾纠纷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良影响,真正做到司法部门支持,投资者满意,责任主体认同。

    十、投服中心首次联合其他股东召开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推动了*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进程

    2019年1月23日,投服中心收到上海证监局《建议函》。《建议函》指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毅达或公司)董、监事集体“失联”,公司治理缺位,面临退市风险,上海证监局建议投服中心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推动*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投服中心结合之前搜集的有关该公司行权线索,认真分析研究,经论证后决定联合其他股东共同行权。

    *ST毅达相关公告显示,由于*ST毅达原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大申集团持有的*ST毅达2.6亿股股票(占*ST毅达总股本的24.27%)交付信达证券用以抵偿债务,信达证券管理的资管计划“信达兴融4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为*ST毅达第一大股东,信达证券代为行使股东权利。12月27日,*ST毅达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补三名董事的议案,董事会选举张培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9年1月3日,信达证券向*ST毅达发送《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要求其配合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公司一直不予配合,信达证券将上述情况反映给监管机构。

    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ST毅达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ST毅达10个交易日内恢复信息披露有效来源。

    1月11日晚,*ST毅达4位独立董事在《*ST毅达独立董事关于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说明及公司股票存在重大风险的公告》中称,4名独立董事均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

    此后,*ST毅达独立董事多次就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及公司股票存在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公告。

    1月18日,上海证监局向*ST毅达下发《关于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对其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月14日,*ST毅达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投服中心作为召集人之一出席会议。为确保会议秩序,会议安排了多名安保人员值守。部分股东提前一个多小时到场,纷纷斥责*ST毅达原管理层不尽职行为。但现场参会股东普遍支持本次会议的召开,关心公司未来发展,积极提问。由于公司并无监事出席,会议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计票、监票,投服中心被推举为股东代表之一参与计票、监票。并由律师针对此计票、监票环节出具法律意见书表明其合法性。会议高票通过全部议案。

    积极意义

    首先是推动了*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进程。此次行权前,*ST毅达公司董、监事集体失联,公司治理机构瘫痪,特别是2018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存在不确定性。临时股东大会的成功召开,一方面顺利通过了罢免和补选董、监事的议案,成功组建了新的董、监事会,为*ST毅达公司治理正常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对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工作的推进起到了推动作用。

    其次,充分发挥了持股行权的示范作用。鉴于*ST毅达的特殊情况及本次联合行权的重要性,投服中心积极关注投资者对此次行权活动的反应,并对2月26日至3月13日(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的舆情加以监测。从舆情监测的结果来看,约超过88%的投资者支持罢免公司原董、监事并增补董、监事,约超过77%的投资者愿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从股东大会会议结果看,本次大会的参会股东及代表人数共213人,为该公司上市以来参会人数较多的股东大会。投服中心此次行权,激发了广大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并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编辑 才山丹 策划 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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