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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投服中心发布指引 规范“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流程

2026-05-16 00:59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类型化纠纷治理的工作要求,在第八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临之际,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联合发布《上海金融法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关于证券纠纷“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证券批量纠纷诉调对接流程,促推证券纠纷高效实质化解,为做深做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上海范本”,坚实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指引》全文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保障和附则。重点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解纷模式运用。将法院对示范案件进行示范审理后作出“示范判决”或“示范调解”的行为,一并列为具有示范效应、可以明确批量纠纷裁判或调解标准的诉讼活动,提升调解解纷的权威性。将示范性诉讼的规则确立功能与批量化调解的高效集约功能有机融合,实现从标准确立到标准适用的无缝衔接,既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又释放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同时,充分保障批量案件投资者知悉示范性诉讼审理过程及结果的权利,稳定投资者预期。为证券批量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方案”。

    二是强化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协同联动作用发挥。《指引》明确法院统筹协调、专业指导、审查确认等职责,细化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反馈进展、促成协议等职责,并建立事前沟通、提前介入、结果反馈等双向协作机制,确保“诉”与“调”各司其职、衔接顺畅,覆盖委托调解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各个环节,具备较强的指引性。明确法院与调解组织在启动批量化调解前应当建立事前沟通机制,就示范案件情况、批量调解情况、调解开展计划及责任主体情况进行沟通,为后续调解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参考。

    三是细化“诉调对接”重点环节的具体操作。对于调解过程中的损失测算数据调取难题,明确法院提前介入调解支持相关工作。明确调解过程中的期限规定、分类调解及调解审查要求等。规定了案件调解成功后的诉讼费减免政策,通过降低解纷成本引导非诉解纷。明确司法确认的法院审查标准及审查方式,简化审查流程,提升了司法确认的便利性。明确证券批量纠纷中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实质化解纠纷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指引》还突出数字赋能与机制保障作用。运用智能化系统提升解纷质效,依托线上平台办理委托、审查、文书制作等事项。同时拟定调解宣导、约束机制、经验推广等配套措施,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遏制不诚信行为,推动形成“调解优先、诉讼托底”的良性解纷格局。

    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与投服中心将以《指引》发布为契机,持续深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通过典型案例培育、调解员培训、数字化平台升级等举措,切实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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