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熙、陈建华先生:
你们操纵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17,112.40元,其中任熙承担608,556.20元,陈建华承担608,556.20元;并处以3,651,337.12元的罚款,其中任熙承担1,825,668.56元,陈建华承担1.825,668.56元。此外,鉴于你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任熙、陈建华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9号),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们如果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