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见习记者 毛艺融
11月21日,香港交易所刊发经修订的指引信HKEX-GL85-16(以下简称“指引”),容许新申请人的现有股东(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及基础投资者在若干特定条件下于首次公开招股中进一步认购或购买股份,即“双重参与”。
引入新豁免安排的目的是为独立投资者提供更多灵活性。上市发行人在首次公开招股时获得更多独立投资者参与,将有助于促进整个首次公开招股的定价流程,令发行价更贴近市场价格。
新豁免安排即时生效。首次公开招股如符合新的“规模豁免条件”便可进行“双重参与”。
一是发售总额至少为10亿港元;二是按此项豁免所允许的所有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无论是作为基础投资者及或承配人)的配股不超过所发行证券总数的30%;三是上市申请人的每名董事、行政总裁、控股股东及监事(仅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必须确认,他们或其紧密联系人未有根据本项豁免获分配上市申请人的发售证券。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于审视及提升上市制度。我们相信这项新安排有利于整个建簿及股份分配过程,同时在兼顾便利市场运作及保障投资者之间取得平衡。”
(编辑 张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