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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邢萌
5月10日,为贯彻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关于从业人员登记管理的新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自律规则的决定》,将相关自律规则中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的条款对应修改为登记管理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次条款修改主要涉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规范》等8项自律规则。如,《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执业期间持续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其他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等涉及从业人员“资格”“执业证书”等的条款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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