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1月7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股份回购是国际通行的公司回报投资者、优化治理结构、稳定股价的重要手段,是资本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近三年一批优质、龙头、标杆公司依法依规开展回购,形成了良好市场效应。但是,目前关于回购的规定比较分散,涉及多份规范性文件,且部分规则出台时间较早,规则与规则之间存在不协调、不匹配、不一致的问题,给市场理解和使用带来不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则的执行。因此,证监会对相关规则进行了归并整合和修改完善,增进各方对规则的认识、理解,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有效回应市场需求。
据介绍,整合后的《回购规则》共七章四十二条,涉及回购条件、方式、实施期限,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重要方面,并对“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提出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外,增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等三种回购适用情形,“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两种回购情形未纳入适用范围。二是调整监管要求。根据实际,删除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51号)中关于股份回购备案的要求。三是强化监管执法。为防止回购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以及滥用回购等问题,《回购规则》参照目前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对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回购总量、回购方式、回购程序、回购时间等做出具体规定;对回购股份管理和转让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明确了回购期间相关主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