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10月30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
证监会表示,现行《管理办法》对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积累了在会员制框架下证券交易所管理的宝贵经验。本次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既是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有益探索。由于现行《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作出监管安排,缺乏对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为北交所的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明确有关监管安排。
2021年9月3日至2021年10月3日,证监会就《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的看,各方对《管理办法》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基本认可。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合理的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修订思路主要有三个:一是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内部治理。借鉴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管理经验,补充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的规定,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治理要求。
二是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北交所作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除了要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组成、召开和议事规则等方面,还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三是初期平稳起步,逐步探索完善。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在我国市场属于新事物,本次修订主要是适应北交所设立初期平稳起步的需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作出规定,今后在实践中再予以评估完善。
《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遵循《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运行机制,形成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是明确和完善有关监管安排。规定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有关业务规则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规定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通过。
三是明确部分条款的适用安排。对于“证券交易所的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会员”以及“席位”等表述,明确其仅适用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明确公司制证券交易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遵守诚实信用义务、兼职和回避规定等。此外,还对相关条文内容作了适应性调整。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交易所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支持和指导北京证券交易所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发挥自律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 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