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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IPO入口关前移至上市辅导期 统一辅导要求压实中介责任

2021-10-07 23:34  来源:证券日报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吴晓璐

    9月30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辅导监管规定》),对保荐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各地证监局进行辅导验收做出明确规定。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市场人士认为,这将进一步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基础。

    今年以来,随着监管严把IPO入口关举措逐步完善,终止IPO的企业数量大幅增长。证监会及沪深交易所网站数据显示,今年前9个月,累计193家企业IPO终止(含主动撤回及IPO被否),其中主板32家,创业板93家,科创板68家。

    “此前在首发现场检查中,拟IPO企业出现了一查就撤的情况,不论企业还是中介机构,可能都抱有闯关的心态。”太平洋证券投行部董事总经理王晨光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从IPO辅导备案开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辅导监管,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对于辅导目的,证监会表示,主要是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此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开展辅导工作、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各地证监局对上市辅导监管的标准却有所不同。

    “地方证监局鼓励当地企业上市,所以在上市辅导方面更多的是以扶植的理念进行把控。证监会出台统一的监管规定后,各地证监局对上市辅导监管的标准统一,监管力度也会加强。”王晨光表示,《辅导监管规定》出台后,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同时,统一各地的监管标准,为后期全市场注册制改革提供制度基础。

    “证监会发布统一的《辅导监管规定》,各地证监局要求统一后,有利于提高辅导机构的辅导质量,进而提高拟上市公司规范化程度,防止在审核环节出现因辅导阶段欠账被打回的情况。”华泰联合证券执行委员会委员张雷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同时,《辅导监管规定》明确了对辅导机构的工作要求和职责边界,进一步压严压实了辅导机构的责任。

    证监会表示,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实际上,各地证监局的辅导验收,主要侧重的是对中介机构辅导工作质量的验收,即其能不能辅导拟IPO企业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的条件。”王晨光认为,从辅导目的来看,监管主要是规范拟IPO企业的合规程度,而从验收方式和要求来看,主要是督促中介机构提高辅导质量。

    《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另外,“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监管设置十二个月的有效期比较符合常理,也是一贯思路,如公开发行批文的有效期也是十二个月。因为一年之后,企业的情况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比较符合常理。”王晨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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