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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应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统一债市监管标准

2021-03-05 06: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蓬勃发展,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能力日益增强。新发展格局下,债券市场也被赋予了新的使命。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今年将继续关注债券市场发展问题,他建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牵头起草《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统一监管标准、细化监管要求、完善法律责任,为债市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另据记者了解,刘新华还准备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尽快修订基金法、尽快修订公司法的建议。

    刘新华提出,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截至去年底,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存量规模已达到28.9万亿元。但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多头监管、市场割裂等问题,这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制约。为此,他建议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在刘新华看来,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是统一债券市场监管标准的必然要求。制定该条例,有助于将现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具有还本付息性质的有价证券,统一纳入“公司债券”进行规范,实现立法体系的统一。依托该条例,可以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和配套规则,实现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监管规则体系、托管结算体系统一。

    具体而言,刘新华提出,统一债券市场监管体系,要明确核心监管机构及辅助监管机构,由核心监管机构统一牵头,实施债券市场监管,解决多头监管的问题;统一债券监管规则体系,要出台适用于各个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规则,对债券发行、交易等各环节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债券交易、托管及结算体系,要实现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效率和全市场的监测能力。

    他还表示,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是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2018年以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过去三年,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金额相较2017年显著增长。可以预见,债券违约可能会成为债券市场的常态化现象,若违约事件造成债市混乱,则容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目前涉及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均侧重于发行管制,立法层面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债券违约处置制度和违法追责制度。由于缺乏集体行动机制和灵活处置机制,债券违约发生后,持有人只能依照民法的一般规定主张违约救济。”刘新华向记者表示,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也应尽快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统一基础法律适用。

    刘新华还强调,制定《公司债券管理条例》是落实新证券法,严厉打击债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新证券法进一步丰富了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但整体监管逻辑仍以股票为主,难以完全兼顾债券市场特点,相关条款也较为原则,需要下位法作出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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