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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强制回购细则值得期待

2021-03-01 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证券法激活了全社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讨论和认识,让一部较为术语化的法律成了全民特别是股民们热议的话题。新证券法中,有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亮点有很多,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欺诈发行强制回购,其落实落地的意义非常深远。

    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也就是说,一旦发现欺诈发行,证监会可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由其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买回。这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化解了投资者的索赔之苦,索赔诉讼通常旷日持久,考验着受害人的索赔信心和耐心;二是回购或买回已发行的证券后,欺诈发行主体很可能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从而在回购之后直接退市。如此“一箭双雕”,该条法律规定的设计可谓深谋远虑。

    因而,强制回购的落地实施值得期待。此前,《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已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综合公众意见后尽快落地,先行推进实施,再逐步修改完善。

    此外,笔者还建议应明确给予证监会申请法院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权力。一旦发生欺诈发行并被公开揭露,发行人及其实控人很可能采取措施转移财产,如果责令回购决定未被执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难免会失去最佳“战机”。如若发现欺诈发行后就即刻对相关主体进行财产保全,将使强制回购制度真正长出牙齿,强力震慑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欺诈发行强制回购细则的出台,将成为新证券法有效落实落地的重要体现。强制回购的落实很可能会成为新证券法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点睛之笔”,值得各方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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