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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申报文件太多低级错误!监管酝酿“文责自负”

2021-01-14 00:00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证券时报记者 苏可

    提高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近期,多个IPO项目的招股书或问询回复文件出现低级错误,或出现多处笔误,或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披露,引起监管层重点关注,要求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核对申报材料,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人士处获悉,对于上述问题,监管层已在酝酿将申请文件制作质量与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进行挂钩。业内人士认为,提升监管强度才能发挥震慑作用。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堪忧

    根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近期IPO申报文件频频出现低级错误,该现象已不可小觑。

    1月12日创业板IPO项目兴欣新材披露第四轮答复文件,其中可注意到深交所审核中心首个提问就有关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监管层注意到发行人历次问询回复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深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会计基础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并提供招股说明书、审核问询回复等申报材料中事实错误和重要数据历次修改情况及具体修改原因。还要求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再次核对申报材料,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说明是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另外要求保荐人说明对申报材料质量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及内核意见。

    从答复内容来看,3处地方修改原因均解释为“笔误”。据了解,兴欣新材IPO项目保荐机构为光大证券、会计所为立信、律所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1月2日创业板IPO项目强瑞精密披露二轮问询回复,项目组承认招股书存在两处前后矛盾的情形是因为“笔误”原因。比如在谈及收购强瑞装备股权时,出现49%和57%的不同收购比例。在披露报告期内,半成品期后出库金额占库存比例时,图表显示2018年数据为38.46%,但在紧跟着的文字段落中又披露为17.28%。据了解,该项目的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会计所为天职国际,律所为金杜。

    科创板IPO项目国光电气在6日披露首轮问询答复,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被上交所提出质疑,被连续追问10个问题,要求核查多个没有按照《审核问答》、《招股说明书准则》等情形的原因。

    上交所提问,保荐机构是否按照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上交所要求应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补充披露或者重新提交相关文件。据了解该项目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

    2020年12月奇德新材IPO项目就被发现招股书多处数据调整且差异较大,同一数据前后披露不一致等情况,深交所此前曾向东莞证券保代发出《监管关注函》,但保代提交的问询回复仍存在错漏。

    深圳一家券商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很不应该,主要还是因为对细节问题不够重视。”他谈到,部分项目组由于赶时间进度,材料会出现粗制滥造的情况,应加大监管力度,提高震慑力。

    执业质量低下的问题也成为监管关注焦点。近期,一名接近监管层的券商人士透露,监管层酝酿将申请文件制作质量与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挂钩,另外也会与保荐代表人执业能力评估挂钩。

    据了解,2020年12月4日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其中就提到协会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综合保荐业务内部制度建设、保荐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发行承销组织能力、定价能力、研究能力、风险控制实效等因素,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多个券商保代被罚

    围绕执业质量的强监管已开始出现,有券商保代因IPO申报文件信息披露质量问题而被处罚。

    2020年12月21日深交所披露对创业板IPO企业奇德新材及日发纺织的书面警示监管函,上述项目出现信息披露错漏,或披露信息与自身作出的说明不一致等情况。相关保荐代表人被交易所出具书面警示,分别有东莞证券的保代文斌、杨娜;国信证券的王水兵、杨涛。

    同月30日,两家券商因没有披露IPO发行人行贿受贿问题,而被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表示,发现海通证券及其保代曾军及周威在保荐四方光电IPO时,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嫌行贿的事项。

    五矿证券及其保代王文磊和施伟也犯了同样错误。证监会发现五矿证券及保代在保荐信测标准IPO时,在首次提交的保荐工作报告等材料中,未披露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苏州市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行贿的事项。

    去年,为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内部控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问责力度,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就提到,如果出现“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等情形,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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