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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销售行为 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0-08-29 09:5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吴晓璐

    8月28日,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行为,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基金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证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各方整体上对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并提出一些具体反馈意见。证监会逐条认真研究,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明晰基金销售业务内涵外延,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突出强调基金销售行为的底线要求,细化完善投资者保护与服务安排;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强化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规范;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部制度。

    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完善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权管理与内部治理的要求,强调展业独立性,并在合规风控、分支机构管理、展业范围等方面提出针对性要求。

    另外,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证监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证监会表示,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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