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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眼”查疏补漏震慑金融犯罪 《刑法》需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精准修正

2020-07-29 19:28  来源:证券日报网 郭冀川

    刘俊海认为,只有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把《刑法》修改得精准,建立与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法治化生态环境,才能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报见习记者 郭冀川

    新《证券法》实施已经快5个月了,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下称《刑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之中。法律界人士称,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成本,《刑法》也需要做出相应修改,共同构筑中国资本市场的“严刑峻法”。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前召开的金融委第三十六次会议提出,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罚力度,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目的就是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参与到《刑法》修正的讨论中。

    近日,京师律师事务所便在京举行研讨会,为《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合理化建议。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李齐广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过去核准制下欺诈发行问题并不明显,随着注册制推进,需要严格防范欺诈发行,建议通过增加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清晰度,将欺诈发行的处罚条款进一步明确,从过去列举式立法方式,变为概括、列举结合,明确欺诈发行的定义与处罚。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实践证明,提高惩戒力度是减少逐利性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新《证券法》和《刑法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除了形成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有效惩处,还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的作用。

    刘俊海表示,随着《刑法》修正征求意见提出,不断有政策信号释放,提高《刑法》修正事件的社会影响力,一方面是震慑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此次《刑法》修正明显体现出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透明立法、开门立法原则,不断在征集社会各界对《刑法》修正的意见建议。

    此次《刑法》修正不仅征求法律人士、专家学者的建议,也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听取社会各界的声音。刘俊海认为,只有听取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把《刑法》修改得精准,建立与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相匹配的法治化生态环境,发挥引导行为的同时,凸显刑法打击犯罪作用,才能不断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高级顾问陈高慧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刑法》修正的重点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通过更严厉的自由成本和经济成本惩戒犯罪,与新《证券法》关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成联动互补。

    陈高慧建议,可以适度提高金融犯罪行为的刑罚最低刑,《刑法修正案(草案)》侧重提高金融犯罪行为最高刑罚,最低刑罚仍然是拘役,最高刑罚可以实现对一部分犯罪行为的打击,而最低刑罚的提高可以形成更大范围的打击,更有效的形成震慑力。

    法律有四大责任,信用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这四大责任从低到高构成了一张法网,让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刘俊海指出,过去这张法网的网眼略大,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使得上市公司和大股东们,从资本市场违法获得上百亿资金的使用权,却最高处以几十万的惩罚,一些犯罪嫌疑人逃过了刑事处罚,仅仅处以罚金。因此在新《证券法》出台后,《刑法》也要与之同频共振,做好法律责任中最为严厉的那一环。

    刘俊海说:“从法理上说,刑事责任要比行政处罚更重,但由于《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是参照1998年《证券法》而设计的。如今新《证券法》大幅提升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因此《刑法》的刑事处罚力度要更为严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不法行为,如今已经到了修改《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条款的时机了。”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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