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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等4部门联合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

2020-07-24 23:14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吴晓璐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7月24日,证监会表示,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证监会就《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71份。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规定》,整体上对《备案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方面。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规定》的有关表述。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

    (一)关于备案范围。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履行备案义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相应地,《备案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纳入规制范围。《备案规定》针对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重点业务和主要风险点,分别在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业务范围。

    (二)关于备案时点。《备案规定》坚持“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定位,并本着在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尽量减轻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负担的考虑,规定了以下几个备案时点:一是在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备案。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二是在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三是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另外,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备案规定》施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三)关于备案程序。为规范备案程序,《备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证券服务机构办结备案手续。证券服务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证监会表示,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编辑 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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