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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刑法修正案草案提高欺诈发行等证券犯罪刑罚力度!法律界人士这样解读……

2020-06-30 07:29  来源:证券日报证事听公众号 吴晓璐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方面,草案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

    具体来看,在完善证券犯罪规定方面,为了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草案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实际上,自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市场上对推动刑法修订的声音不绝于耳。今年两会期间,多位证券界代表委员提出,加快刑法修改,严打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建立健全“民行刑”三管齐下、齐头并进的责任追究体系,为全面实施注册制保驾护航。

    与新证券法同频共振

    刑法提升证券违法犯罪成本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如欺诈发行,欺诈发行人最高可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同时,新证券法亦完善了证券违法的民事赔偿制度,确立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

    “然而,相较于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言,针对欺诈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规制,尚停留于新证券法全面实行注册制之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对小编表示。

    朱奕奕表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行为,不仅会扰乱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秩序,还会极大地危害投资者的权益,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与信任。为了与证券市场全面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既有刑法规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针对资本市场重大违规的处罚,严格规制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从而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小编表示,现行的刑法是基于1998年的证券法制定的,刑罚也比较轻。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可以实现证券法和刑法同频共振、无缝对接,避免行政处罚过重,而刑事责任依然偏轻的不正常现象。

    “从法理上来讲,刑事责任是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是在行政处罚依然无法消除犯罪行为的后果之后,进行的判刑、罚金等。草案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实现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信用责任四大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协调和无缝对接。”刘俊海表示。

    朱奕奕表示,我国目前的刑法中针对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为5年,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为3年,内幕交易的最高刑期为10年。在借鉴域外经验,全面实行注册制的背景下,对于资本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配套刑事规制力度也应同步提升,以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推行。

    “民行刑”三位一体追责

    对违法者将形成有效震慑

    对于欺诈发行,监管从不手软。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万福生科、新大地、天能科技、金亚科技、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也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治理财务造假行政罚款多少不是最主要的,后续的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构成了立体化的惩治体系,更为重要。从发达国家经验看,资本市场不法行为者,一怕坐牢,二怕被大众投资者诉讼索赔。中国证监会将和有关方面一起行动,一方面抓紧推进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落地,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刑法修订,大幅提高证券期货犯罪的刑期上限和罚金标准,让违法犯罪者承担应有的责任。

    易会满如是说:

    这些努力将有助于形成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对造假者形成有效震慑,显著改善市场的生态,保障我国资本市场沿着法治诚信的道路行稳致远。

    刘俊海如是说:

    无论是从打击犯罪方面考虑,还是从预防犯罪来看,刑法都需要升级改版、与时俱进。资本市场在创新的时候必须要讲诚信,在发展的时候必须要强调法治,在强调快捷的时候,也必须更加强调安全,对安全、诚信、法治的价值追求,这就要求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财产权利,提振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放在前面。所以刑法的与时俱进,对于资本市场来说,等于释放一个长期的利好消息,投资者可以放心大胆投资。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而言,都要慎独自律,择善而从。”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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