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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投基金投资期满60个月减持不受比例限制

2020-03-07 09:47  来源:证券日报网 姜楠

    本报记者 姜楠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修订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2018年3月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9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发布,自3月31日起施行。

    《细则》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减持特别规定》)的创投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另外,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

    《细则》同时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违反《细则》规定的,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其他方式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深交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深交所从重处分。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深交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编辑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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