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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明确特殊投资条款相关事项

2019-04-19 19:35  来源:证券日报网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4月19日,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回应了《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相关事项。

    新闻发言人表示,挂牌公司以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与投资者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存在定价难、退出难等问题,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时约定特殊投资条款的现象较多。考虑到特殊投资条款在投融资定价、解决投资者退出以及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全国股转公司坚持市场化、灵活、多元的融资机制安排,建立了以负面清单为底线要求,以加强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为抓手的特殊投资条款监管制度,既有利于满足挂牌公司融资需要,也有利于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为引导投融资双方规范设置股票发行中的特殊投资条款,进一步提升发行融资效率,全国股转公司结合监管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进一步优化完善了特殊投资条款的监管要求。

    新闻发言人表示,对特殊投资条款进行负面清单管理,主要思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合规要求。特殊投资条款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相关司法判例已确立的法律适用意见。二是尊重公司自治、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平。特殊投资条款应当尊重公众公司自治,不应损害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影响新三板市场秩序和公平。

    新闻发言人表示,负面清单对特殊投资条款提出了以下底线要求。一是挂牌公司不得成为特殊投资条款当事人。二是发行认购方不得设置有权不经公司内部决策直接派驻董事或者派驻董事享有一票否决权的条款,也不得设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先清算权、查阅权、知情权等条款。三是特殊投资条款不得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融资价格或发行对象,不得限制公司权益分派,不得通过与公司市值挂钩的方式变相干预公司股票发行或交易价格,也不得约定未来融资中的特殊投资条款自动适用于本次发行认购方。

    对于特殊投资条款的审议与披露的监管要求,新闻发言人表示,特殊投资条款作为股票发行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备案材料前,投资者新增特殊投资条款或者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特殊投资条款作出实质修改的,挂牌公司应当对股票发行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挂牌公司应当参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2号——股票发行方案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在股票发行方案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

    对于中介机构如何就特殊投资条款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新闻发言人表示,主办券商与律师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就股票发行中特殊投资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一是特殊投资条款是否为协议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二是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是否符合《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四)——特殊投资条款》关于条款内容的监管要求;三是挂牌公司是否已在股票发行方案中完整披露特殊投资条款的具体内容;四是特殊投资条款内容是否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是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六是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新闻发言人还表示,特殊投资条款作为股票发行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对企业未来经营业绩、股权结构以及公众股东投资决策等均会产生潜在重大影响。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审查通过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原则上不得变更或新增特殊投资条款,但做市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开展做市库存股转售业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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