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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发布 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受理

2019-03-16 06: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交所3月15日发布《保荐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办理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对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整个流程,做了详细规定。根据《指南》,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科创板相关规则的要求准备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办理相关事项,由保荐人通过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进行相关发行上市申请业务操作。

    《指南》明确,对于保荐人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文件或信息,上交所视为已经发行人授权同意且保荐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已进行了全面的核查验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通过系统提交申请文件前,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应进行自查,确保符合科创板相关规则关于执业资质的有关规定。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符合执业资质要求的,上交所将不予受理发行上市申请。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前,应对项目信息和项目申报文件进行检查,确保符合科创板相关规则的要求。

    上交所审核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发行上市申请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上交所审核机构通过系统向保荐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保荐人就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材料,将通过上交所网站披露。保荐人如认为拟披露的回复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可以提交豁免披露申请。但上交所审核机构认为豁免披露理由不成立的,保荐人应补充提供相关内容并予以披露。

    保荐人提交首轮问询回复后,上交所审核机构认为需继续问询的,将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送问询意见函。在发行上市审核期间,上交所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至指定地点接受当面问询。

    保荐人完成上交所要求的相关事项、提交申请文件并预先披露后,上交所将安排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上市委员会同意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在注册过程中,可通过上交所向保荐人进行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文件后,上交所将通过系统向保荐人转发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决定文件。

    《指南》规定,上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核的,保荐人可在收到相关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提出复审申请。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回保荐终止审核的,不得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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