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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使用范围放宽 两类募资可偿债

2018-11-10 00:18  来源:证券日报 左永刚

    ■本报记者 左永刚

    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明确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在此之前,10月12日,证监会发布相关解释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所配套募集的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

    这意味着在不足一个月内,证监会又一次放宽上市公司两类再融资资金使用范围,均允许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此次修订后的《监管问答》,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允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受18个月融资间隔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未涉及“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意味着监管层仍然严格控制了上市公司定增再融资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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