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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落实行业信义义务

2018-09-27 04:5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基金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洪磊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义义务的制度支撑和配套制度还有较大差距,对于基金行业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还未达成普遍共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还非常薄弱,远未形成恪守信义义务的制度文化。部分受托人没有完全落实信义义务,将信义义务降低为合同义务,一旦发生问题,资产管理人用合同约定对抗投资者合法诉求,虽可能在个别案例上一时维护受托人的局部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一味用合同法代替基金法,将丧失投资者对行业的信任,整个行业也将失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背离信义义务将使行业失去存在的根基,也是资管乱象的根源所在。

    “依法落实信义义务是行业自律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协会的职责和使命。”洪磊建议,下一步,基金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积极推动行业以信用立身,切实防范各类损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事件。

    首先,推动《基金法》成为统领资管行业的根本大法。基于资管行业的特殊性,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大多通过制定法律,对受托人提出相对于一般商事主体更高的信义义务。在我国,《基金法》就是资管行业全面落实信义义务的基本法律,因此,所有通过募集设立的资管产品都应当以信义义务为根本要求,各类资管业务都应当遵守《基金法》确立的信托关系,落实《基金法》规定的信义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实现资管行业的统一标准和健康发展。

    其次,积极行使协会职责,完善落实信义义务的自律规则体系。信义义务的行为标准严于法律法规的底线要求,高于一般商业执业准则,因此,行业自律对维护好信义义务至关重要,协会的自律标准代表着中国基金行业的信义义务标准。未来一段时间,协会将围绕落实信义义务,进一步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落实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义义务,积极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受托职责和行为标准,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不断提高执纪门槛,守住行业道德底线,防止基金活动背离本质,从源头上遏制侵害投资者权益风险的发生。

    再次,弘扬行业信义文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弘扬信义文化,将信义文化融入社会公众的投资实践,深植于受托人和基金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理念,引导全社会深入理解基金业务的本质,敦促受托人为投资者的利益忠诚勤勉地提供服务。加强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深入普及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募集程序,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守住合格投资者底线,防范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登记备案的制度本义,登记备案不是金融许可和政府背书,而是通过透明的制度标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有效的监测处罚,保障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秩序和博弈环境。投资者要在登记备案基础上谨慎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不能滥用登记备案而招摇撞骗。

    同时,加强投资者保护,推动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将发挥自律管理的主动性、灵活性和便捷性,通过积极调解、促进和解等方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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