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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存四方面违规事项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2018-04-18 08:0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和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徐立新、时任总经理荣学堂、时任副总经理钟钢、时任副总经理孟庆立、时任董事会秘书桂晓斌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王彪、时任独立董事王家斌、时任独立董事陈茂浏、时任监事齐生立、时任监事段佑君、时任监事章厚平予以通报批评。

    经查明,新力金融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公司虚增收入和利润,导致2015年年报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523287.68元,占2015年度营业收入的2.59%,虚增利润65748287.68元,占2015年度利润总额的23.66%,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二是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2015年、2016年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54466760.29元和555653084.83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43%和49.12%,达到应当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均未按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2015年12月,德润租赁与安徽汇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洽谈,拟将东方金河项目债权转让给汇蕴公司,并于当月以汇蕴公司名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方金河,要求对方偿还相关债务及律师代理费合计195,269,183元。2016年3月,汇蕴公司无力支付全额债权转让价款,经协商,汇蕴公司继续完成诉讼和处置程序,但处置所得的相关权益最终均归德润租赁所有。因此,德润租赁是东方金河项目债权的实际所有人,该诉讼标的金额占新力金融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7.99%,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2017年4月18日才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不及时。

    四是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真实。公司在2015年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中披露,报告期内,交易标的德润租赁均正常收取客户租金、利息和服务费。上述披露内容与淮南荣胜于2014年6月停止付息,截至2015年4月30日重大资产收购完成日累计欠息35523287.68元等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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