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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规范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 大额持股变动信披间隔缩减至1%

2018-04-14 04:20  来源:中国证券报

    沪深交易所4月13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

    《指引》针对目前收购和大额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将大额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间隔从每5%缩减至1%,要求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减少1%的,投资者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公告,但披露前后无需暂停交易。

    二是将持股比例未达到5%的第一大股东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规定拥有权益的股份虽未达到已发行股份5%,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公告。

    三是增加了控制权争夺时,涉及双方的持股变动信披义务。《指引》规定投资者拥有权益的股份,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等于5%,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均达到或超过10%的,应当及时披露。

    四是增加穿透披露要求。合伙企业或者除公募产品以外的资管产品应当层层穿透披露权益结构,直至最终出资人,及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

    五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权益归属认定标准和合并原则,实际支配表决权的一方被视为权益归属方。原则上,认定管理人拥有资管产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益,管理人管理的资管产品所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如果根据约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实际支配表决权的,管理人应当披露表决权的实际支配方。投资者实际支配资管计划的表决权的,应当将该资管计划所持全部股份与该投资者持股数量进行合并计算,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是明确增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承诺与履行,要求投资者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与重组计划应当明确具体,披露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和重组计划的,应当明确不实施上述计划的期限。

    七是进一步规范一致行动人及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要求一致行动人或表决权委托协议必须有明确期限。提前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当在原有期限内遵守法定义务。终止协议的,投资者仍应履行承诺义务。此外,对于委托表决权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视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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