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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2018-03-12 13:51  来源:北京商报

    沪深交易所官网日前发布了就《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沪深交易所对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行为表现出“零容忍”的态度。

    交易所介绍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交易所规定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几种具体类型。具体包括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的欺诈发行行为、年度报告规避财务指标退市重大违法行为、日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交易所表示,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征求意见稿对欺诈发行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均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另外,交易所指出,个别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规避财务类退市指标,市场影响极为恶劣。征求意见稿将这种情况单独作为一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征求意见稿还将上市公司日常运行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也纳入了规范范围,只要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查明认定,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征求意见稿就此作了全面规定,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规定5年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3次以上行政处罚也应予退市。

    在实施程序方面,交易所从三个方面着力优化了重大违法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一是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二是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三是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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