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
下载客户端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股票频道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放松外资准入 合资券商排队等审批

2018-03-10 05:33  来源: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 岳薇

    昨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就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17年1月国务院宣布放宽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后在落实层面的一大重磅消息。

    具体修订思路出炉

    本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下简称《外资规则》)修订的一个背景就是落实去年11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我方许下的承诺:“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修订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一是取消“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二是落实中美元首会晤达成的“外资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共识,明确外资持有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出的承诺”。三是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照《证券法》第125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则可申请4项业务,1年后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2项。为防止无序申请证券业务牌照,要求合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完善外资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一是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提高到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与外资合计持有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最高股权比例一致。二是适当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否则应当限期规范整改。

    (四)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的相关政策。针对监管实践出现新的情况“部分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由中国籍变更为外籍),导致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内资证券公司股权,”本次修订将上述情形纳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范围,明确了相关规范要求,该类境外投资者应当限期符合境外股东条件。

    (五)完善境外股东条件。为实现“引入优质境外股东、引入境外先进管理经验”的目的,优化境外股东条件。一是将境外股东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机构”调整为“均应为金融机构”;二是将“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细化为“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确保引入的外方股东均为具备丰富金融活动经验的优质公司。

    合资券商迎来历史机遇

    从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1995年成立时算起,合资券商在我国已有20余年历史。

    目前,我国已有中金公司、瑞信方正、华英证券、财富里昂、中德证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瑞银证券、摩根史坦利华鑫、东方花旗、华箐证券和申港证券等十余家,无论是合资券商数量,还是资产规模、净利润方面均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这主要缘于合资券商一直受到严格的牌照管理、缺乏控制权(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因素,制约着业务发展,考虑到单一投行业务的限制性,后续申请设立的合资券商,也希望业务层面有一定突破,不只做投行业务。

    另外,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

    《外资规则》修改后,合资券商将能全面涉足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它业务,取得“全牌照”资格,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开源证券与民生证券均认为,合资券商未来将对国内券商竞争格局产生冲击和影响。证监会3月9日的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十余家合资券商正在排队等待审批。

    金融业开放的雷霆之势

    《外资规则》自2002年6月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在此期间,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也发生重大变化,期间不时有政策方面的微调。

    201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10日向媒体介绍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经济领域合作成果时透露,两国在金融业市场准入方面达成重要共识,我国将大幅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包括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外资比例放宽至51%,以及放宽外资进入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领域的市场准入政策等。

    这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二是中方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三是中方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证券日报网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