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琪
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为耐心资本的优势,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保险公司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的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该持仓时间根据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谈及《通知》对保险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有何影响,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通知》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以及科创板股票的风险因子,根据持仓时间进行了差异化设置,以培育壮大耐心资本、支持科技创新。《通知》调整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准备金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有效服务国家战略。
对于《通知》规定的持仓时间如何计算,据前述负责人介绍,以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为例,保险公司季度末持仓的科创板股票按照先进先出原则,采用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其过去四年持仓时间(超过四年的按照四年计算),持仓时间超过两年的,适用风险因子0.36。
此外,《通知》还明确,保险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持续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提高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