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本报记者 侯捷宁
7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简称《指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指引》强调,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根据中证协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指引》以“上位法”为依据,在总结行业过去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
在适用范围方面,《指引》在证券公司的基础上,将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纳入适用范围,并将名称修改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证券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作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适用基金、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针对投资者的分类情况,《指引》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了解投资者信息的方法及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方法。对于普通投资者,按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五级。对于专业投资者,《指引》明确了《办法》规定的成为专业投资者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操作程序。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同时,对于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当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适当性不匹配时,是否会限制投资者交易的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引》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即证券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并且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如何做到识别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如何将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如何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等。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多年来一直在开展适当性工作,新开户的投资者一直都在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运作规范的公司也建立了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议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他进一步强调说,投资者在听取证券经营机构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证券经营机构只是给出匹配性建议,不能代替投资者决定。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无权剥夺投资者的投资权利,证券经营机构会向投资者告知和揭示投资风险,投资者也要向证券经营机构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也就是证券经营机构要尽到告知风险的义务,达到卖者担责;投资者知道风险,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达到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