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鹏
12月22日,中信证券助力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逆回购方身份,在深交所完成全市场首单回购交易。这一突破性进展,不仅标志着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我国交易所市场债券回购业务实现零的突破,更从实操层面为境外资本参与境内资本市场开辟了全新路径。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所谓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的交易方。
在笔者看来,境外机构投资者积极尝试这一全新交易角色有三方面因素支撑。
一是中国债券市场的核心吸引力是根本前提。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稳步扩大,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完善,人民币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兼具相对稳定的收益属性与风险分散价值,成为吸引境外资本长期布局的核心优势。
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观察窗口,中国人民银行于12月19日发布的《2025年11月份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简报》数据显示,11月份,新增9家境外机构主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11月末,共有1187家境外机构主体入市,其中620家通过结算代理渠道入市,839家通过“债券通”渠道入市,272家同时通过两个渠道入市,足见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积极性与参与度。
二是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持续深化是关键支撑。2002年,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落地,正式打通境外资本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渠道;2005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首家境外机构投资者,实现境外资本准入境内债券市场的实质性突破;2022年,境外机构获准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拓宽了跨境投资的业务范围。
步入2025年,制度型开放步伐持续加快。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支持可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交易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12月份,沪深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同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
不难看出,监管层始终锚定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核心方向,持续优化境外机构参与境内市场的制度环境。从逐步放宽业务准入限制,到不断优化交易结算机制,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境外机构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了清晰的制度遵循,从根本上扫清了跨境资本流动在政策层面的障碍。
三是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成熟模式构筑了安全屏障。相较于指定券种的质押回购,通用质押模式采取匹配成交方式,交易环节标准化,期限种类固定,质押券由中国结算统一管理,这一机制不仅大幅提升了质押券源的灵活性与交易撮合效率,更通过标准化的质押券管理规则,降低了券种选择与估值波动带来的潜在风险。
此次首单业务的落地精准回应了我国债券市场有关流动性问题。债券市场流动性是市场活力的核心体现,也是提升市场定价效率、降低融资成本的关键。境外机构作为重要的增量资金来源,其参与债券回购业务,能够进一步拓宽市场资金供需渠道,增加交易对手方数量,促进债券在一级市场发行与二级市场交易的良性循环。随着这一业务模式的逐步推广,预计将吸引更多境外机构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这不仅能优化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更能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总之,境外机构逆回购业务从制度破冰到落地,不仅提升市场流动性,还将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吸引力,是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又一生动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