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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主动式监管乃应势而为

2018-03-28 05:51  来源:证券时报

    2018年1月,新修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新增现场检查作为交易所自律监管手段。在此之前,深交所于2017年5月成立合规检查部,专司现场检查监管职能。

    这预示着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已由过去的被动式监管悄然向主动式监管推进。

    过去,受制于监管手段单一,仅以问询等非现场监管为主,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在面对日益隐蔽化、多元化、复杂化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经常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譬如,因无法前往现场直接核实情况,交易所在有效识别、快速处理市场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上市公司容易出现“我保证我说的都是事实,但不保证这是我的全部”的现象;另外,在面对突发、重大、恶性风险事件时,交易所也无法及时发现、处置和化解。

    可以看到,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针对性和威慑力亟待提升。此刻,以现场检查等形式的主动式监管的推进乃是应势而为。

    纵观境内外各交易所,努力推进主动式监管的并非只有我们。

    以新加坡交易所为例,针对各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新交所一个常用的做法是主动出击,根据调查结果和交易所会员发布的信息,发出“谨慎交易”公开警示,并陈述监管机构通过监察活动观察到的情况,与市场分享,敦促投资者在交易某个股票时要谨慎行事。这一监管手法近年来正逐步得到强化。

    此外,同样以散户盘为主的台湾交易所也在积极探索即时主动型监管。台交所公司监视部经理华文逵指出,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司法处置,往往耗时数月乃至数年,对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而言,“迟到的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将失去其意义。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交易监察环节及时介入,及早阻止不当交易行为演变为市场操纵等恶性案件,这是降低行政、司法高昂执法成本,切实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毫无疑问,现场检查等形式的主动式监管将成为交易所一线监管工作中的“利刃”。但是如何用好这一“利刃”也是交易所需长期思考的问题。

    主动式监管并非意味着“过度监管”,而应是“合规监管”。另外,在“风险导向”的监管基础上,主动式监管还应保持制度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能让金融监管的政策“钟摆”太过摇摆。

    一线监管是《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法定职责,监管是交易所的法定主业。在合规与监管要求日益繁复的市场环境中,交易所需进一步解放思想,敢于亮剑,捍卫法定监管权威,运用自身规则的灵活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维护好资本市场这一“大家吃饭的锅”,让大家都吃饱、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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