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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推出进程加快 相关制度待衔接

2018-03-16 00:21  来源:证券日报 孟珂

    ■本报见习记者 孟珂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昨日透露,CDR(中国存托凭证)将很快推出,并对“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形成更有力的支持。监管层在释放大力支持新经济企业上市信号的同时,一些海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也表示,考虑通过CDR方式回归A股。

    万博新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CDR是海外上市企业回归A股的一种金融衍生品,有利于吸引优质的海外上市公司到中国境内上市,同时拓宽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和种类。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相关法律保障、投资者保护等环节跟上。

    刘哲认为,由于CDR涉及境外经纪商、境外存券银行、境内托管银行等多方参与主体,相关权责、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同时,作为一项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产品,其交易虽与股票十分相近,但针对一些特殊的条款,进行适当的投资者教育和产品风险提示也是很有的必要,如CDR与股票之间的兑换条款、兑换比例等。

    昨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针对“四新”企业推出CDR,也是针对大多数在境内经营,但在境外注册或上市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一种创新型融资工具。相应的投资者保障的法律规章也应进行调整与修改,这是因为大多数境外企业采用的是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即VIE协议控制的公司治理架构,这类企业的大多数股东只是财务投资者,而要吸引这类企业回归到境内,必须对国内相应的法规进行修改。

    谈及在推出CDR过程中应如何保护“四新”企业投资者时,刘哲表示,首先,要借鉴海外成熟经验,针对CDR的特殊性,完善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保护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严惩欺诈、恶意炒作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其次,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即先懂后再交易,避免投资者做出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决策;再次,要完善相关优先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在制定上市标准时,也应充分考虑到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下的新经济企业的特殊性,比如针对先有流量积累后有盈利的商业模式,就需要在财务标准上给予一定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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