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
近期,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以下简称“新规”),这是自2009年券商分类评级制度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行业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
作为券业年度“大考”的核心标尺,评价规定的调整引发业内高度关注。此次修订将规定名称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这不仅是名称上的变化,更是监管思路的优化,旨在校正行业机构定位、提升治理水平,发挥好监管“指挥棒”作用,推动行业生态从同质化规模竞争向差异化专业服务转型。
回顾券商分类评级制度的演进历程,每一次修订都紧扣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命题。笔者认为,本次新规的出台,正值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全力服务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阶段,其核心目标不止于规范证券行业秩序,更意在“激活行业动能”。通过评价规则的完善,新规引导券商回归金融中介本源,将资源投向国家战略所需、实体经济所盼、投资者利益所系的领域,助力推动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笔者看来,新规通过三大核心维度的调整,着重突出证券行业功能性发挥,引导头部券商提升经营效率,鼓励中小券商发展特色化业务。
第一,引导行业摒弃规模至上思维,锚定集约发展路径。
新规最具标志性的调整,在于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一条,并将原有的“实现持续规范发展”升级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笔者认为,这一转变标志着券商行业告别“规模崇拜”,走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券商以“总资产”“总营收”为核心的规模竞赛模式,将被“净资产收益率”“专业服务能力”等质量指标取代。在具体指标设计上,新规不再对总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加分力度,这些细则的调整,都旨在引导券商坚持集约型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事实上,“不以规模论英雄”的经营思维已经逐渐渗透到券商的执业中。比如,在承销过程中,券商不再一味追求低承销费率,而是更加注重执业专业性和后续综合金融服务的提供;对于再融资也更加审慎,确保资金精准投入到关键领域,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
第二,打破同质化竞争困局,激发中小券商活力。
在我国150家券商中,中小券商的占比较大。长期以来,在同质化竞争中,中小券商因规模等劣势,在经纪、投行等传统业务中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发展相对缓慢。新规直击这一痛点,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为更多中小机构提供了在细分领域获得加分的机会。
笔者认为,这为中小券商提供了“差异化突围”的窗口。新规鼓励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使它们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从行业视角看,也有利于促进形成“各有所长、错位竞争”的格局,这不仅能缓解同质化竞争带来的资源内耗,更能推动行业服务体系向“多元化、精细化”升级,满足不同层级企业与投资者的需求。
第三,聚焦核心能力建设,强化券商“稳定器”功能。
作为专业的金融中介,券商的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市场定价效率与资源配置质量。新规在考核券商业务能力方面进行了调整,增设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资管产品投资权益类资产、代销权益类基金产品、基金投顾发展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以及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能力。更为关键的是,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提升,将倒逼券商更注重长期价值投资,进而发挥“市场稳定器”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面对新规,券商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过往依赖规模扩张、牌照红利的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紧扣新规导向,重新校准业务重心与战略定位,才能在新一轮行业竞争中占据主动。在这个过程中,头部券商需扛起创新引领责任,在行业发展中发挥“领头雁”作用;中小型券商则需深耕细分领域,打造差异化竞争优势。
各方合力下,“头部引领、各有特色”的行业格局将加速形成,从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