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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正回购方包括三类机构

2018-01-24 01:23  来源:证券日报 朱宝琛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上交所、中国结算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初期,三方回购的正回购方拟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据介绍,三方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回购双方均须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机构投资者。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基础上,投资者参与三方回购业务还需提前向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才能参与三方回购业务。

    其中,考虑到三方回购业务的主要风险在于正回购方的到期购回风险,并且结合三方回购业务的市场定位,正回购方实行更严格的准入管理。正回购方须为满足上交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建立了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系统。

    三方回购的质押券范围为交易所挂牌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根据债券的发行方式和评级信息等,上交所将挂牌债券划分为若干个质押券篮子。《暂行办法》明确各质押券篮子的债券清单、折扣率标准拟由上交所确定。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担保品的选取原则。中国结算选取担保品时,优先选取交易双方自行指定的质押券。双方未指定具体质押券品种或者已指定具体质押券的担保品价值不足额,则按质押券篮子编号从大到小的顺序从质押券篮子中选取质押券。质押券数量相同时按质押券证券代码由小到大原则依次选取,直至所选质押券担保品价值足额。三方回购存续期内,回购双方可以进行提前终止、换券、补券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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