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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深度解读两项险资新规:险资投资金融产品扩围 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活水”

2022-05-18 14:22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苏向杲

    近期,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

    就两项新规对险企、资本市场、实体经济的影响,《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其表示,《通知》有三大意义:一是理顺监管制度,拓宽险资投资渠道;二是明晰职责划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三是强化风控要求,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办法》规范了险资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提升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险资投资范围与空间进一步扩大

    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来源稳定、安全性要求高等特点,金融产品能较好匹配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近年来已成为保险公司大类资产配置中的重要投资品种。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披露数据,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管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规模超过3.16万亿元,主要由保险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构成。

    “后资管新规时代,在非标资产比例压降、融资类信托规模压缩等监管背景下,传统金融产品投资渠道逐渐收窄。随着市场进入‘结构型’资产荒,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高信用等级资产供给收缩,新增配置收益率不断下行,‘利差损’风险不断加剧。在此情况下,保险资金对于长久期、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配置缺口不断加大,行业面临较大的资产配置压力。”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此背景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债转股投资计划等产品不断涌现,为保险机构业务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新的路径。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内容及对行业发展的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监管制度,拓宽险资投资渠道。相较于修订前,《通知》删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将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理顺了保险资金投资业内外金融产品的监管机制。此次《通知》纳入的理财产品和债转股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与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的风险偏好相匹配,为保险机构参与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引导险资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权益类资产配置规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是,明晰职责划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保险公司以大类资产配置为核心,以委托投资为主要方式,通过与受托管理人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定期更新《委托投资指引》及绩效评价与考核等方式,传导资产配置意图,明确激励约束机制。《通知》进一步强化了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一方面,强调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该项规定与《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职责的要求一致,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委、受托双方责任划分,防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明确要求投资人加强对于管理人的考核与监督。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随着理财子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加入,管理人类型不断丰富,保险机构需结合不同产品情况,持续完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及绩效考核机制。

    三是,强化风控要求,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受国内疫情散发、地缘冲突、发达经济体货币收紧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国内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实体企业经营状况承压。在此背景下,以固收资产作为主要配置方向的保险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逐步积聚,全面风控体系建设亟待完善。《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对投资底层资产的风险识别及投后管理要求,从多维度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强化自身风控水平:

    首先,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通知》结合新时代金融工作要求及行业监管趋势动态,进一步强化金融产品穿透监管要求,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穿透监管要求精神一脉相承。《通知》要求各类金融产品应基于底层资产划分资产类别进行投资能力管理和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更加精准有效识别和计量投资风险实质,引导保险机构更多投向底层资产明晰,交易结构清晰的金融产品,推动行业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切实防范隐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发展安全。

    其次,完善投后管理要求。《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压实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通知》在强调保险机构要落实投后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首次提出对于金融产品投资的投后责任落实及投后管理岗位配置的要求,这一方面延续了监管对于保险机构持续加强风控体系建设的引导思路,另一方面体现监管对业外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审慎开展的要求,引导保险机构充分评估自身投资能力及体系建设,在具备相应投资基础的情况下开展相关投资。

    再者,《通知》取消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评级要求。《通知》一方面与前期监管机构取消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发行环节外部评级要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传递了不以评级符号简单代替风险审查的思路,引导投资人强化内部风险识别能力并建设专业投资及风控队伍,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随着我国新发展格局的不断构建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保险资金将继续发挥优势,通过配置更多类型的金融产品,持续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层次、多样化金融服务,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办法》强化险资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要求

    截至2021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过23万亿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规模近20万亿元。保险公司委托投资占比73.78%(其中系统内委托70.33%,系统外委托3.45%),自主投资占比26.22%。可见系统内委托是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承担着核心资产配置职能,是为保险资金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的主要来源。

    中国人寿投资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强化资产配置和主动管理要求,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提升保险资金投资管理水平,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一是,明确委托投资业务参与主体职责,促进保险资管行业进一步提升专业性和市场化水平。《办法》明确了委托投资业务参与主体的资质条件、职责要求和禁止行为:对委受托方的资质条件有所放松,扩大了保险机构的自主决策空间;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的决策流程,取消董事会承担委托投资最终责任的要求,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决策和授权机制,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专业化管理水平;对禁止行为进一步细化,明确不得转委托或提供通道,有助于促进保险资管机构持续提升自身的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二是,引导受托人加强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有利于促进行业主动管理能力提升。《办法》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受托人需对投资运作承担合规管理责任,落实主动管理要求。预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将增加相应岗位人员设置培训,进一步发挥保险资管机构的专业投资优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长期资金支持。

    三是,明确不得要求或承诺最低保证收益,引导保险资金提升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办法》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受托人不得承诺受托管理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与资管新规以来的监管精神保持一致,旨在引导保险资金合理评估委托投资的风险情况,提升自身的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理性看待短期收益的波动。从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险公司根据资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资产配置安排,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将更多资金配置于权益类资产,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四是,外部管理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由委托投资改为金融产品投资,进一步厘清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为适应市场形势的发展,本次监管将外部管理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委外专户”)纳入金融产品范围,并同步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删除了相关内容。此次将委外专户纳入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厘清了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保险公司负责组合的构建和指引的制定调整,投资管理人则做好主动管理。根据最新的监管规则,保险公司可能对相关流程进行适当调整,但委外专户的业务实质变化不大。

    五是,加强信息共享、引入专业机构,利用外部资源提升投资管理效率和长期收益水平。《办法》增加了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更好地传导委托方的投资理念和资产配置意图。并明确受托人可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有利于其借助相应机构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投研效率,提高权益资产投资管理能力和长期收益水平,为保险资金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编辑 张伟 上官梦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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