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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傅苏颖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7月5日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营运资金应真实、合法。其中,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保险公估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营运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并在备案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托管户入账凭证。
营运资金在机构正常经营期间应处于持续托管状态,用途如下:投资大额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金额不少于营运资金的10%,且不得质押;购置不动产;向基本户转账,用于与业务相关、经营规模相符的日常运营等开支;其他资金运用。
保监会称,《通知》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取消“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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