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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子公司推净资本监管:长期看中小银行理财子公司资本承压 需探索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

2019-09-24 18:55  来源:证券日报网 邢萌

    本报记者 邢萌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提出理财子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在理财子公司得以延续,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表示,“理财子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及监管标准的确立,将促进形成同类资管机构的公平竞争,减少监管套利行为,短期看理财子公司资本管理的压力不大。”

    理财子公司

    划出净资本“红线”

    之前,银行以资管部门的形式开展理财业务,产品以表外理财形式存在,且由于资管部门不是独立法人,故一直没有专门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净资本监管规定。随着越来越多的理财子公司设立并展业,完善《净资本管理办法》,有必要将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纳入其中,建立净资本监控和补充机制。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解读道,理财子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框架的建立,将有效地规范业务运行,避免理财子公司业务的盲目扩张,同时也提升了理财子公司应对风险事件的能力,在事后处置风险事件中能够充分发挥净资本所具有的损失吸收功能,增强理财子公司乃至资管体系的稳定性。

    净资本管理要求旨在向统一监管标准看齐。《净资本管理办法》就理财子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及监管标准作出规定,一是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二是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且须持续符合上述监管标准。

    从净资本下限看,5亿元的标准较信托公司的2亿元和基金子公司的1亿元高,但由于理财子公司本身的注册规模较大,实际对理财子公司正常经营的压力较小。从净资本与净资产和风险资本比值看,理财子公司、信托和基金子公司标准都趋于统一,皆为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但由于业务差异,基金子公司同时在此基础上还设有杠杆率指标。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表示,监管机构充分考虑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的净资本监管要求,从统一监管规则出发,在确保同类资产管理机构公平竞争的原则下,致力于减少监管套利,实现银行理财子公司代客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的初衷。

    中小银行需积极探索

    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

    《净资本管理办法》大体监管框架上和信托、基金子公司等同业资管机构相一致,致力于在统一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基础上,要求理财子公司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并持续实施外部监督,以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应对风险能力,规范理财子公司业务运行。展望未来,银行理财业务趋势将更加明显。

    当前全国性银行设立或拟设立的理财子公司注册资本基本都在50亿元以上,中小银行相对较小,多在10亿到50亿之间,短期内与自身理财规模所要求的风险资本较为适应,短期压力不大,梁栋材认为,“但随着后续理财规模的扩张,部分资产规模增速较快的理财子公司若仅靠内源性的资本积累将面临一定的压力,为支持业务全面发展,外源性资本补充渠道需要积极探索应用。”

    “其中,为积极借力进一步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优势,前期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设立的理财子公司可能积极引入外资机构等战略投资者,在学习国际资管机构先进管理经验和体制机制的同时增厚资本规模。”梁栋材进一步表示。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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