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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奕科技自办敲钟仪式冒充港股上市 律师称虚构上市或面临刑事处罚

2022-03-15 20:07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龚梦泽

    举办了声势浩大的上市庆祝活动,现场举行了敲钟仪式,还同步启动了上市公司峰会,在公司官网宣称为“港交所主板上市企业”,但翻遍港交所网站,却查询不到任何与这家公司相关的证券简称、代码、公司名,而且IPO公司中也“查无此司”。

    这么一件啼笑皆非的乌龙事件,发生在今年1月22日。在近日被投资者翻出并广泛传播。《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涉事公司名为厦门视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奕科技),该公司不仅自办敲钟仪式,还宣称在港交所正式上市。以至于尽管诸多证据均已指向公司大概率造假,但公然“伪造上市”之举仍惊得众人啧啧称奇。

    根据港股上市流程,若2022年1月22日上市,倒推大约1个月是公司的聆讯时间。《证券日报》查询了在2021年11月-12月期间,只有3家上市公司通过聆讯,分别为杭州博日科技、天润云以及卫龙,即使将时间拉长至上市前3个月,依然没有查询到视奕科技的公司名称。

    闹剧最终要收场。3月13日,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一锤定音,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视奕科技“在港上市”的消息并不属实,请广大市民和投资者注意识别。

    冒充港股上市公司引关注

    敲钟上市实为“公司内部年会”?

    针对视奕科技的敲钟仪式,最先是由眼波(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波公司)的负责人出面回应的。根据该负责人的说法:“那个活动(指上市仪式)是我们自己公司内部的一个年会,类似于代理商的年会。”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拨打视奕科技官网上的电话,提示音也为:“欢迎致电眼波视界”。此外,互称“合作伙伴”的两家公司,竟然同在一处办公地址。那么眼波公司和视奕科技有何关联呢?

    天眼查显示,视奕科技成立于2021年1月2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两名自然人——杨英福、杨英才,二人分别持股95%和5%;眼波公司成立于2016年,目前有五位股东,分别是谢少雄(持股68.24%)、厦门云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8%)、曾太军(持股6.86%)、王暐玉(持股4.9%)和航标远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2%)。

    对于视奕科技与眼波公司之间的关系,上述负责人称,眼波公司是视奕科技的供货商,两家公司的股东不同。尽管该负责人自称并未控制视奕科技,但所有关于视奕科技的问题,均由其回答。

    针对视奕科技宣称上市的做法,眼波公司方面如此解释:飞扬集团已经与视奕科技进行了战略合作,股票代码为01901。我们是从股东里面介入的,预计3月底到4月份业务并表。做IPO的宣发为的是让经销商更有信心。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杨兆全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视奕科技冒充在港股上市,其目的无疑是为了夸大企业实力、营造虚假的企业形象,这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错误的认识,欺骗消费者。

    “对于这种虚假商业宣传,市场监管机关应该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情节要求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杨兆权补充道,消费者因为这种欺诈产生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飞扬集团火速发公告澄清

    律师称虚构上市或面临刑事处罚

    此次上市闹剧终了,除了视奕科技和眼波公司之外,还出现了飞扬集团的名字。记者查询显示,飞扬集团确于2019年6月份在港交所上市,是一家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的旅游服务提供商,主要提供旅行团销售和配套服务。该公司资本动作频频,不断进行配股和供股操作,市值只有0.58亿港元。

    此外,飞扬集团也确实曾经有过一份关于视奕科技的公告。今年2月10日,飞扬集团公告称,其与视奕科技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战略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订约方同意在全球大健康行业进行战略投资合作。待进一步磋商后,订约方可透过不同方式进行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及投资于合营公司并透过并购对合适的目标公司进行投资”。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180天,而合作的条款有待进一步磋商及签立具体协议。

    或惮于受到负面牵连,3月11日晚间,飞扬集团就上述投资框架协议火速澄清:“没有半点关系”。飞扬集团表示,框架协议只是合作指引,没有任何磋商,没任何商务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没任何股权关系,财务独立。

    随着调查的跟进,《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主营生产眼部护理仪器的眼波公司实际早已存有“案底前科”。有报道显示,2021年,厦门等多地针对眼波旗下的公司涉嫌传销进行立案调查。而就今年3月12日,河南新乡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十大典型侵权案例”,其中“厦门眼波优品网络传销案”赫然在列。

    对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证券类诉讼律师崔杰认为,公司未上市,而虚构公司上市的行为,要结合其目的和造成的结果来看其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若公司虚构上市未来宣传和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那么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若公司虚构上市来募集资金,则构成欺诈的违法行为。

    “若公司没有实质经营的业务,仅是妄图增加影响,除了发布其虚构上市的信息外,没有任何与其虚构上市有关的其他行为,也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一般也不予处罚。”同时,崔杰指出,但散播虚假上市的信息和谣言若扰乱了公共秩序的,可能会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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