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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四家A股公司拟发行GDR 专家:推动企业发行GDR优化海外业务布局

2022-03-20 16:45  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 孟珂

    3月15日至3月18日的四天时间里,三一重工、国轩高科、乐普医疗、杉杉股份相继公告称,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从公司表述看,上述4家A股公司均提及本次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响应国内资本市场政策号召,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发行GDR是公司国际化的具体举措,能够获得国际资本支持,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的全球知名度。对于市场而言,发行GDR引进海外监管,获得全球关注,有助于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发展,能够推动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期四家A股公司相继筹划发行GDR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推进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制度,同时多次发声鼓励企业境外上市。2月11日,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3月16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提出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当日,证监会党委召开扩大会议提出,推动企业境外上市监管新规落地,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

    3月15日,三一重工发布计划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告,成为沪伦通规则修订后首家拟境外发行GDR并上市的企业;3月16日,国轩高科和乐普医疗分别公告称,为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3月18日,杉杉股份公告,为拓展公司的国际融资渠道,满足公司海内外业务发展需求,提升公司国际化品牌和企业形象,公司拟筹划境外发行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近期多家公司公告拟发行GDR,显示出中国资本市场坚持改革开放、坚持通过互联互通再出发、坚持推进创新和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华兴证券(香港)首席经济学家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庞溟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发行GDR加快国际战略布局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截至目前共有5家中国企业赴海外资本市场成功发行GDR。2019年华泰证券成为首家发行沪伦通GDR登陆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随后,长江电力、中国太保、国投电力发行沪伦通GD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此外,海尔智家发行GDR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在伦交所发行GDR的中国企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力等传统行业。此次4家公告赴欧洲市场发行GDR并募资的企业则是我国在各自细分领域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

    上述4家A股公司中的杉杉股份、国轩高科,均为动力电池产业链公司。杉杉股份的核心业务是锂电池负极材料和偏光片业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处于加速发展阶段。杉杉股份表示,作为全球领先的负极材料服务商,公司深度参与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变革,将持续加大海外市场资源投入,建立面向全球市场的产品创新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全球竞争力。

    国轩高科也是全球动力锂电池制造领军企业之一,在不断加大研发技术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展全球市场。近年来,公司动力电池产品出货量快速增加,全球市占率稳居前列,尤其海外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订单需求明显提升,令公司处于国际化战略布局的关键阶段。

    “目前已发行GDR或公告拟发行GDR的公司,都是在各自细分领域的优质公司与龙头企业。”庞溟表示,与此前不同的是,今年我国拟发行GDR的企业都是“中国制造”“中国智造”的优秀代表和优质名片,而且拟发行GDR上市的目的均集中于加快国际战略布局和提升品牌全球形象,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公司发展,优化布局海外业务和扩展全球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体系,完善公司治理和优化股东结构等方面。

    田利辉表示,从已发行GDR和拟发行GDR的企业特征来看,这9家企业均具有核心竞争力,能够履行ESG责任,需要加快国际战略布局,优化全球体系,提升海外业务,提升有关产品的社会认可度。

    多措并举推动企业发行GDR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明确拓展适用范围,其中境外拓展到瑞士、德国等欧洲主要市场。

    “拓展GDR发行范围,便利GDR发行程序,可以进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资,促进要素资源的全球化配置,继续坚定推进资本市场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内对外双向开放由通道式走向全面市场互联互通,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庞溟表示。

    谈及下一步应完善哪些举措以助推更多企业发行GDR,庞溟建议,一是监管层应继续深化中欧资本市场互利合作,积极稳妥拓宽适用范围;二是继续完善询价、定价、融资等细节规则以及常态化、持续化、机制化监管安排;三是证券监管部门应与其他有关部门紧密合作,使GDR的发行工作与实体经济、金融业的改革发展相挂钩。

(编辑 李波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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