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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异议被法院驳回!泰禾集团应偿还这家金融机构逾40亿元

2021-04-30 06:03  来源:中国证券报

    47亿元借款纠纷始末

    今年1月6日,上海金融法院表示,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了四川信托与泰禾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金额高达47亿元。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四川信托诉称,与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泰禾集团)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信托资金向泰禾集团发放贷款人民币40亿元。

    对于这笔贷款,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泰禾集团最终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于是四川信托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以及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以上诉请合计47.97亿余元,原告同时请求判令泰禾投资公司等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争议焦点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披露,在1月6日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信托保障基金及以年利率0.21%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当在本金中扣除、原告主张的违约利息是否过高、贷款逾期起算时点如何确定以及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问题。

    泰禾集团、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贷款本金及利息计算均有异议,泰禾集团在贷款发放后10日内即按年利率0.21%支付第一部分利息,性质上属于“砍头息”,且贷款发放时扣除了信托保障基金费用,欠付本金金额应作相应抵扣;原告诉请主张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时点认定有误;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交纳义务人为泰禾集团,原告在贷款发放时扣除相应费用并代为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应视为其已履行了该部分金额的贷款发放义务。关于以年利率0.21%支付的第一部分利息,结合利息实际支付与贷款本金交付的时间间隔及利息支付对资金使用影响的整体情况考量,泰禾集团支付该笔利息系其自行支配资金的行为,且未影响使用贷款的合理期限利益,不构成“砍头息”。因此,逾期违约责任应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约为前提,原告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主张贷款提前到期,故贷款逾期的时点应以合同约定的本息履行期限次日起算,逾期后罚息的计算基数也应以实际逾期的本息金额为依据,且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计付标准应不超过年利率24%,法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部分予以相应调整。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对泰禾集团债务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泰禾集团偿还本金39.95亿元,截至2020年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6亿余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9.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恒祥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振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龙润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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